需要指出的是,我在此绝不是要秉承福柯主义立场指责邓正来在理论分析中的某种不作为。我个人认为,这种“主义”层面的学术评论其实是不可欲的,因为它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表演性或意识形态化的“理论游戏”。借用邓晓芒的话来讲,用一种思想去否定另一种思想,其实“只是另一个哲学家在反对,而不是陈述反对意见的研究者在反对”。[25]就本文论旨而言,社会—历史维度的分析之所以重要,绝不仅仅是因为它是福柯话语分析的特质,而毋宁是因为它是“邓正来问题”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内在理路及当下中国情势中得以出场的必要条件。
首先,由于未对“现代化话语”的产生及其与西方化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社会—历史分析,他只是从理论上较充分地论证了以“权利本位论”等为代表的主流法学的西方化倾向,但却并没有充分论证当下社会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的西方化倾向。一个时代的社会—历史条件既影响甚或决定着理论话语的形态,也制约着理论话语制度化并作用于社会实践的状况——这既是福柯具有丰富内涵的“话语实践”概念的应有之义,就法律而言,它也体现了“社会—历史中的法律”的内在运行机理。“知识中的法律”只是学者的一种话语建构,它并不能替代“社会—历史中的法律”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历史性展开。因此,如果我们不基于“社会—历史中的法律”的内在运行机理探讨受“现代化范式”或“现代化话语”支配的主流法律理论与(西方化的)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我们就难以得出当下中国的社会秩序(而非当下中国法学)受“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支配的结论,进而我们对“中国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追问就是不充分的——除非我们专断地在逻辑上设定:“权利本位论”等理论模式可以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充分反映当下中国社会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的全貌,或者至少两者在精神旨趣上是相通的(比如,都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圭臬)。如果我们与福柯式的话语分析进行对照,可以发现,邓正来其实选择了一个最为便利(但却未必最为有效)的视角进行话语分析。他并没有像福柯那样将历史传统、实践发展和知识生产状况融为一炉以重构那种作为“历史事件”出现并主导社会实践的“现代化话语”[26](如果这种“现代化话语”真的存在的话,它绝不会是任何单一的既有理论模式建构的,而只可能是历史上存在的多种理论话语“重叠共识”的产物[27]),而是在当下法律理论话语中专断地选定几种理论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其受“现代化话语”支配的倾向。这种研究策略的选择,不仅为被批评者及评论者的不接受或误解打开了方便之门,[28]而且事实上也遮蔽了福柯式话语分析可以洞见到的诸多问题——比如说,为什么会产生“现代化话语”?这种“现代化话语”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什么?它经过了何种历史演化?它是否支配了当下中国的知识生产状况?与当下社会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之间存在着何种关联?等等。
其次,社会—历史维度分析的缺失,既不能回答“邓正来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的社会—历史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其相对于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的解释力,特别是批判力。如前所述,如果“邓正来问题”构成了我们时代的真问题,它必须基于当下中国的社会—历史规定性而出场。然而,由于欠缺社会—历史维度的观照,邓正来事实上未能回答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旨归的“现代化话语”基于何种社会—历史条件而出现,进而也就不能充分回答“邓正来问题”(即“基于中国认同的中国理想图景问题”)何以成为我们时代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邓正来本人对“邓正来问题”的回答其实是不充分的。再者,这种缺失社会—历史维度的话语分析不仅不能形成一种对社会具有批判力的社会批判理论,而且只会退化为一种知识批判理论,甚至还极易让人解读为对“知识生产者”(而非“知识生产机制”)进行批判的论说。尽管邓正来提出了“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等社会结构性难题,甚至还藉此批判了中国法学的“都市化”倾向,但这种社会结构性难题只是作为其批判的一个基础而存在的:他既没有对这种社会结构进行分析和批判,又未做出试图阐明回应这种社会结构的法律原则的学术努力。因此,仅仅是提及这些结构性问题并不构成他对法律之社会—历史维度的重视,也不构成他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和批判。尽管他在早期的研究中曾对知识生产机制进行较为系统和猛烈的批判[29],但遗憾的是,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他既没有对他早期所谓的“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予以揭示,甚至也没有基于知识生产机制对“现代化范式”与主流法学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进而也就不能基于“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现代化话语”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在我看来,相较于他早期从知识社会学角度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研究而言,这也是其知识社会学分析在法学领域的不充分性和不彻底性。正是由于缺乏基于社会—历史视角对知识生产机制的分析和批判,这种“知识社会学”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有知识—无社会”的跛足的“知识社会学”研究,甚至还隐约具有王小波很早就指出的那种“批判人而非批判社会”的倾向。[30]就此而言,尽管有论者认为他“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发起了中国式的‘批判法学运动’”[31],但他事实上开启的只是一种知识批判运动,并不具有美国式“批判法学运动”所追求的社会批判旨趣。[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