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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问题”与“知识—法学路径”的社会—历史限度

  

  “正如福柯所谓权力依赖知识的建构又会产生与它相符的那种知识一般,‘现代化范式’在依凭中国论者发现西方的知识之建构而得以确立的同时,又致使中国论者在其支配下生产出各种变异的有关中国的现代化知识。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于现实层面的逻辑展开便是:第一,‘现代化范式’为中国论者的接受,给西方现代社会对中国的‘示范’注入了某种合法性‘暴力’的意义……第二,它致使中国论者有关中国发展的研究及其成果都必须经过此一‘现代化范式’的过滤或评判,亦即依着‘现代化范式’对这些研究及其成果做‘语境化’或‘路径化’的处理,进而使这些研究及其成果都不得不带上了此一‘范式’的烙印。”[17]


  

  三、一种缺失社会—历史维度的对“现代化话语”的话语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就可以把引领“邓正来问题”出场的那个知识社会学主张(即关于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的论断)视为福柯“知识—话语—权力—真理”四维话语分析矩阵的邓正来版。在福柯那里,“知识是由话语所提供的适用和适应的可能性确定的……不具有确定的话语实践的知识是不存在的,而每一个话语实践都可以由它所形成的知识实践来确定。”[18]因此,社会科学知识也体现着话语结构:“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19];同时,这种知识还与“求知意志”(the will to knowledge)这种“散播的欲望”纠缠在一起,历史性地制造着各种“真理游戏”。从这个视角来看,所谓的“知识—法学”路径实是一种福柯影响下的话语分析,即对“现代化话语”在中国法学领域的表现进行揭示和批判的一种话语分析。就像福柯对现代监狱和性史的研究揭示了现代规训机制、性行为模式受制于一套现代性话语结构(规训话语、性话语)一样,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要揭示的其实是:以“权利本位论”、“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和“法条主义”等为代表的主流法学(即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所形成的“知识系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旨归的“现代化话语”(即他所谓的“现代化范式”),而这种“现代化话语”在当下中国的话语实践中既使中国论者陷于唯西方马首是瞻的“不思”状态而不自知,又为当下社会秩序的西方化提供了正当性——尽管他对后者的论证是隐而不显并因此是不充分的。


  

  然而,邓正来对“现代化话语”的话语分析并不是福柯意义上的话语分析,因为它欠缺内在于福柯式话语分析中的社会—历史维度的观照[20]。福柯式的话语分析从一开始就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尽管它采取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历史学”进路。福柯早期所谓的“知识考古学”不是如传统历史学般考察知识或话语的“起源”,而是秉承尼采对“出身”的关注,把知识或话语视为历史“遗迹”(monument),探究其得以“出现”的深层条件,进而恢复其作为“历史事件”的面目。按照福柯本人的总结,这种考古学方法在关于新事物的确定、矛盾的分析、比较的描述和转换的测定等四个方面与传统历史学(特别是思想史)不同:“考古学所要确定的不是思维、描述、形象、主题,萦绕在话语中的暗藏或明露的东西,而是话语本身,即服从于某些规律的实践”;它是要“确定话语的特殊性”,“指出话语所发挥的规则作用在哪些方面对于其他话语是不可缺少的,”并“沿着话语的外部的边缘追踪话语以便最终清楚地确定它们”;它不试图捕捉话语的主宰形态地位从无名的状态中脱颖而出的时机,而是“确定话语实践的类型和规则”;它“不试图重建人们在说出话语的一瞬间的所思、所愿、所求、所感受、所欲的东西”,而只是一种再创作,即“在外在性的固有形式中,一种对已写出的东西调节转换。”[21]“系谱学转向”后的福柯不仅仍然保留着对“话语史”的关注,而且还将这种关注从话语形成推进到社会实践层面,从而形成了一种以“权力/话语”为核心范畴的社会批判理论。以“权力”概念为中介,福柯在话语与社会实践之间建立起了紧密的联系:“权力”的引入不仅使其可以充分把握话语形成中的权力机制,也使其得以展现弥散于社会实践中的“毛细血管状的”权力网络。作为一种“历史事件”,“话语的关系并不内在于话语”,而是“建立在机制,经济和社会过程,行为的形式,标准的序列,技术,分类的类型和特征化的方式之间;”[22]不仅如此,话语实际上还“借助于利益、表象和符号的理论,借助该理论所重构的序列和发生过程,为统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一种通用的处方。”[23]因此,福柯式话语分析不仅旨在凸显话语如其所是的历史进程,而且意在揭示了话语作为权力对社会实践的型塑作用,其最终必然导向一种社会批判理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指出,福柯后期使用的“权力”概念对他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它“为其考古学探究和系谱学揭示带来了现代性的批判维度。”[24]反观邓正来的“知识—法学”路径,由于将其限定于“从知识‘内部’去透视和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他在很大程度上切割了从知识系统之外(特别是社会—历史维度)反思和批判中国法学/法制状况的可能性。于是,福柯式社会—历史维度批判性旨趣的缺失便是顺理成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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