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先生明确采取了一种“从知识‘内部’去透视和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即“知识—法学”路径。这种路径的最大特点是,其预设并坚持了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基本主张:“‘知识系统’不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着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3]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有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换言之,社会科学的知识系统与社会秩序的正当性之间其实形成一种辩护与被辩护的关系。有了这一知识社会学预设,在邓正来那里,通过分析以“权利本位论”、“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和“法条主义”等为代表的主流法学(即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所形成的“知识系统”)及其所共享的支配性知识范式(即“现代化范式”),他试图揭示出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所形成的“知识系统”及其共享的“现代化范式”与那种基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社会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基于社会秩序及其正当性这一根本的政治哲学命题呼吁中国结束这一受“现代化范式”支配法学时代,迈向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由此可见,“知识—法学”路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中国法学既有知识系统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揭示和批判构成了“邓正来问题”得以出场的基本理路。
二、知识—法学路径与福柯式话语分析
已有论者敏锐地注意到邓正来的“知识—法学”路径与福柯“知识/权力”理论的关联。比如,朱振认为,邓正来的知识—法学路径从宏观层面揭示了现代化理论为何会成为一种范式以及西方知识在中国语境中所产生的“正当性”力量,但却没有从知识的性质出发进一步论述为什么西方知识具有支配性力量,而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有助于我们从微观层面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4]然而,在我看来,上述论述之运思可谓敏捷,但却未点出问题的要害所在: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的确可以作为参照框架分析“知识—法学”路径的限度,但并不是论述策略上的“从知识的性质出发”就可以解决的,而毋宁要参照福柯的“话语理论”(特别是“话语分析”方法)彰显“知识—法学”路径对社会—历史维度的忽视以及由此带来的“邓正来问题”出场的不充分性。
如果我们基于文本对比福柯和邓正来的相关论说,可以发现后者的相关文字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为我们提示了他与福柯在研究视角和研究路径上的关联性:
第一,邓正来“问题化的理论处理”、“问题化进路”等标示其方法论特色的研究路径受到了福柯“问题化”思维方式和提问方式的潜在影响——尽管“问题化的理论处理”、“问题化进路”还不具有福柯般的方法论上的自觉性和融贯性。在解释“中国理想图景”的建构路径时,邓正来主张对当下中国情势进行“问题化的理论处理”,但他却没有对“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进行定义和说明。如果我们仔细分辨,可以发现他总体上是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问题化”这一术语:一是将“问题化”理解为“以问题为导向的”,也就是主张否弃以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为判准的“学术消费主义倾向”,转而以当下中国的问题为导向建构中国社会科学理论[5];二是大体上在福柯意义上使用“问题化”,即对某个问题何以成为问题进行知识社会学分析。福柯在其晚年总结自己的研究路径时明确指出:自出版第一本论著《疯癫与文明》以降,他所做的所有工作的一个共同观念就是问题化(problematization)的观念。根据福柯自己的界定,所谓“问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