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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问题”与“知识—法学路径”的社会—历史限度

“邓正来问题”与“知识—法学路径”的社会—历史限度



——以福柯话语理论为参照

孙国东


【摘要】“邓正来问题”包括两个相关的命题:“中国理想图景”与“主体性中国”、“中国认同”。邓正来关于“问题化进路”(或“问题化理论处理”)的运用及对“范式”的界定受到福柯的潜在影响。以福柯话语理论为参照,知识—法学路径实是一种对“现代化话语”的话语分析,但由于缺乏社会—历史维度的观照,既未充分展现“邓正来问题”出场的社会—历史背景,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其相对于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的解释力,特别是批判力。
【关键词】邓正来问题;话语分析;社会—历史
【全文】
  

  不言而喻,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出版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思想界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在我看来,这种重要性不仅是因为它开创了“自民国以降法学界集中评论一位学者某部著作的最大盛况”,[1]也不仅仅是因为它对“主体性中国”等观念的登高一呼,而毋宁是因为它第一次诊断出了我们这个时代(甚至自中国遭遇西方以来)的思想病症(即缺乏以中国为根据的“[法律]理想图景”),并在反思与批判既有研究成果和学术传统(1978年以来的法学知识系统)的基础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立意高远、鞭辟入里的中国现代性病理学纲要。我把邓正来先生的这一病理诊断成果称之为“邓正来问题”,意在警示像我这样的后来者在其勘定的思想框架内继续努力,以推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然而,究竟何为“邓正来问题”?它是如何出场的?邓先生本人是否已经充分地回答了“邓正来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尝试性的回答。


  

  一、“邓正来问题”及其内在理路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邓正来问题”大体上体现为如下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是“理想图景”问题。邓正来教授以中国法学为个案的分析试图论证: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治的发展,而只能逼使西方法制/法治在中国的移植和拓展,实是因为它受到了一种源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治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据此,他认为我们处于一个没有(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二是“中国认同”和“主体性中国”问题。以上述分析为基础,即以对法学这一“直接关注维续、调整和型构社会秩序”的知识系统的分析为个案,邓正来试图在其早期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特别是中国社会科学在国际向度相对于西方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进行理论探求的基础上,从学理上追问“中国社会秩序及其正当性和可欲性”这一中国政治哲学根本问题,进而以中国人自己的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为理据呼吁“主体性中国”时代的到来。根据邓正来本人的提示,这两个不同的面向分别贯穿着不同的“红线”:前者以“知识—法学”路径贯穿着一条对知识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进行揭示和批判的“红线”,后者则以“中国社会秩序及其正当性和可欲性”这一政治哲学根本问题衔接起来,其中前者“更为基本”。[2]基于上述两者的相关性,我们可以把“邓正来问题”称为“基于中国认同的中国理想图景问题”。


  

  那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邓正来问题”(特别是作为核心问题的“理想图景”问题)是如何出场的?要探究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对他所采用的“知识—法学”路径进行检视。对邓正来而言,“知识—法学”路径非常重要:它不仅不同于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反思的既有研究路径(比如张文显式的“政治—法学”路径和苏力式的“社会—法学”路径);更为重要的是,从“邓正来问题”得以出场的内在理路来看,它的确是(或至少应当是)贯穿其研究始终的“更为基本”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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