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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的法理思考

  

  “三个至上”之间的作用是互补的


  

  对于政法工作而言,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党性和政治性,坚持和巩固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强调“人民利益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法工作的宗旨问题,即执法司法为了谁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确保执法(司法)为民。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弱化社会主义法治权威、贬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否定法治统一和法律效能等问题,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我国宪法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至上性、统一性和国家意志性,确保宪法法律得到国家机关和全体公职人员的有效实施,得到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遵行。


  

  “三个至上”辩证统一的综合法理学基础


  

  在西方法理学中,基本上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价值、规范和事实这三个范畴的法理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综合法理学,主张把法律价值、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综合研究、统一认识,以期全面揭示法律的真谛。我们借鉴综合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三个至上”的法理问题,可以看到“三个至上”的理念总体上从政治价值、利益选择和法律规范这样三个维度,分别确立了执政党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在各自系列里的最高地位。政治法律价值、人民社会利益和宪法法律规范这三个方面的紧密结合、辩证统一、“共同‘至上’”,构成了“三个至上”的主要法理基础。


  

  “三个至上”辩证统一的法政治学、法社会学基础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公共管理的整个领域都充满着法律需要与政治需要、法律手段与政治手段、法律作用与政治作用的交互影响。”列宁则深刻地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所以宪法法律有时被称为“法典化的政治”,而在宪法规制下政治则被简称为“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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