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政精神及借鉴

  

  综上所述:由于宪法并不能明确定位司法、行政、立法的清晰范围,最高法院到底在国家生活中居于何种角色,还在争论中。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坚定的维护正义(维护民权和言论自由),或符合历史潮流而动(马歇尔时期的国家主义),都会给最高法院带来声誉,逆潮流而动的反民意昭示(以反多数暴政的名义)的危害,不仅需要自我克制也需要外力的制衡,才能防患。


  

  美国宪法的实施在于规范的权力(最高)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其实是个政治的问题。从美国的宪法史可以看出,即便是美国最高法院,也不能做到严格“守法”。例如在美国内战后,特别是二战前,最高法院对“自由经济”的固执以及对国会立法不合适的干涉,显然超出了司法的范围。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一来宪法就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的综合产物,二来源于人性的“把权力用到边界”的本性,多么杰出的人物都不例外,这也正是法治优于人治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社会,就看这个国家的宪法得到严格的实施,至少是不违背宪法精神的实施,这主要在于这个国家的宪法是否了规范了最高权力。如果最高权力守法,社会上不会有有权力不守法的个人或实体,例如最高法院对于州法的否定,否则最高权力可以对之实施惩罚。最高权力高于法,可以存废法律,或使法律失去实际意义,这个国家的金字塔式的权力体系也不会严格遵从法律。最高权力得到规范的地方,制度就会转变。例如蒋经国的放权,导致台湾社会制度的转变。英国权力法案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使英国从非法治社会转变到法治的君主立宪制。当然这时候社会可能就没有最高权力,如美国是三权无所谓谁最高,但可以把三个机构都视为最高权力。规范的最高权力是法治社会的充分条件,也是宪法的精神。宪法精神可通过形势,如制宪者的政治信仰、身份、参与制宪的目的等来判断,也可以通过实施宪法的细节和境遇来判断。但一条清晰严格的标准是,如果该宪法的制定者没有限制最高权力的想法,或者宪法文本中没有规范权力的实施文字,该宪法通常得不到有效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