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不是一个私人主导的过程,制宪者既要制订前代表授权的民众,尊重业已形成的习惯,代表当时时代主题——防止专权,制定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原则和妥协的精神上达成一致。制定后又要获得授予其权力的民众的批准。这一切都体现和围绕一个主题:规范国家权力(最高),为今后在全国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宪法内容所具有的理想精神
美国宪法的理想精神,不但富有永恒性,而且保证了它的可实施
美国宪法所承载的政治理想与精神主要有:人民主权精神、基本人权精神、权力制约的智慧三者内在的互相支持缺一不可,正是这三者使得美国宪法在二百年来成为美国人的信仰。这里的人民主权主要体现在总统和议员都是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地,人民的意志通过选举、结社、集会等类此的政治参与活动体现出来。那或许有人会问:美国想选举何以保证它是“真选举”?美国宪法是这样保证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并付出实施的。
1、华盛顿认为,人民主权原则就是“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人民的遴选是一切权力的最纯洁的来源和源泉。”[7]通过有限的选举保证人民对政府的掌控。美国宪法规定了那些官员有选举直接产生,那些间接选举产生,选民如何选举,选举的地点时间等。“新近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当时(笔者注)选举权是很普遍的。据估计,马萨诸塞州的白人成年男子中百分之八十五有选举权。新泽西州显然也超过半数,弗吉尼亚州则稍低于百分之五十”。[8]三权之间的分歧由人民裁决。人民根据自己的判断会决定让总统还是国会握有最高权力。例如“当所有根据约翰逊总统公告完成重建的南方各州都拒绝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十四条修正案赋予包括奴隶在内的美国男性公民以选举权)时,选民感到厌恶。他们将约翰逊的追随者一一从国会中清除出去,让激进派牢牢控制了国会两院。……受到1866年选举中选民支持的鼓舞,国会在1867年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措施,不仅让约翰逊失去了控制南方重建的权力,也剥夺了总统这一职位主导行政机构事物的权力”。[9]
2、通过《权力法案》保证公民的各项公民权利。美国政治学名著《美国联邦主义》是这样描述权利法案里载明的公民权利的重要性的:“应当强调的是,这些不是私权,而是在人际关系背景下个人可以行使的公权。言论和出版自由维持一个社会基本的开放的公共领域——一个不受政府权力控制的领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的正当程序权意味着公民有权控制官员——法官——的行为。……陪审团为公民参与司法程序提供准备。契约的可执行意味着司法程序个人可以订立协议,载明在其相互关系中具有约束力的和可执行的规则。所以,个人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确立具有约束力的结社条件以控制各自的行为。由于契约性的安排也是一个有约束力的法源,因而立法机关的制定法便不是唯一的法源。对权利免受武力侵犯的宪法保障意味着不可能存在对强制手段的垄断”。[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