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问题较为复杂,因为规模的大或小都可能对协商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一方面较大的规模虽然常因意见的分立而使会议采取辩论的形式成为必要,但“直接参与决策并且相互都能使别人倾听到其发言的人数将非常之少”[7](第70页),于是持续且系统的辩论很难展开,少数善演讲者就可以操纵议程并通过激情来为自己赢得很多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协商很难做到。另一方面,人数较少虽然有利于所有参与者发表自己见解,从而促成更有效的人际间沟通和更高质量的商谈,但小规模也使成员间的讨价还价更易进行。公开性对于理性协商而言同样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秘密状态虽然有利于高质量的讨论,但又可能导致基于党派利益的讨价还价;另一方面,公开状态虽然有助于各方观点的充分表达并迫使每个人使用公共利益的语言来证明自己观点,但“公开性深层次的负面影响就是它可能会扭曲民主过程,即如果它能够将民众的意志强加于大部分民选代表的话”[6](第231页)。为了使大规模和小规模、公开状态和秘密状态各自的优越性得以发挥,并尽可能地避免其弊病,埃尔斯特提出的建议是制宪过程应同时包括秘密的小规模的委员会讨论和公开的大规模的全体委员的讨论两个维度。
由于暴力和强制的在场会使参与讨论者不敢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无法形成有效协商所需的理想情境,因此非暴力和无强制是绝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共同持有的观点。埃尔斯特也认为协商民主不应该有来自上层或外部的强力,并指出“在协商背景中,基于力量的威胁是不允许的,这并非因为它们必然建立在自利基础之上,而是因为假定唯一考虑的力量就是‘更好观点的力量’”[6](第223页)。作为一个理性选择理论者,他并不相信协商机制能够真正改变人们自利的动机,但是他显然相信经过精心设计的协商程序能促使参与者始终站在他人立场而非仅从个人自利的角度来为自己的观点作辩护。为了使其设想中的制宪者能更为独立、自由、平等地进行理性探讨,埃尔斯特提出制宪会议应选在离军队驻扎地较远的中小城市进行。这个建议的作用是很明显的:一方面它减少了军事将领直接武装威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使制宪者得以免除强大的民众压力而更为自主地行事。
利益对宪法制定的影响是埃尔斯特着重考虑的另一个问题。在《协商与制宪》中他谈到了个人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机构的利益。这些主体因为将受所制定宪法的约束,故此若让其参与制宪势必竭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制宪者对个人利益的维护不可能通过某种程序设定来去除———那与自利的理性人假定不符合,但是诸如公开性等要求可以阻止个人提出只利于自己的动议。机构利益的干扰可以通过排除相关机构的参与来克服,因此埃尔斯特提出负责宪法制定的应该是一个为此目的而特别召集的会议,立法、行政、司法和军队都不能在制宪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为防止一些制宪者结成集团来谋取党派私利,埃尔斯特提出应让所批准的宪法延迟生效,其隐含的逻辑是:每个制宪者都不能预测较长一段时间后自己的个人背景特征,因此延迟生效的程序起到了“无知之幕”的作用,强迫每个制宪者站在他人立场上去考虑问题。当然,这也可以避免从纯自利角度出发而可能为自己将来利益所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