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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斯特的协商民主观述评

  

  参与民主理论也是公共—目的性政治观的典型。根据这种理论,政治是公共性的活动,同时它本身即是目的,有利于教化参与者和提升公民精神。正因为如此,政治参与本身亦是公民的义务,可以促进公民个人的自我完善及共同体的巩固与团结。在埃尔斯特看来,这种把政治完全比拟于论坛的观点过于理想化,同样是不恰当的。毕竟参与的收益只是政治活动的副产品,用副产品来证明参与政治观的正当性是倒果为因的做法。政治活动与人类生活中的艺术、科学、体育运动一样,虽然参与过程可能会产生满足感,但过程并非就是目的本身。人们参与政治是为了影响公共决策,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促成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决策,所以政治最终是工具性活动,而人们选择民主政体是因为相信它在效率和正义方面有优势而非它会带来上述副产品。


  

  话语民主理论也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工具性政治观。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哈贝马斯。根据话语民主理论,政治既是一种公共活动又是实现理性一致的公共决策的手段,人们对政治的参与并非仅限于通过秘密投票来表达各自的偏好,他们需要在公共辩论中产生意见一致的偏好。也就是说,在市场政治观中被认为既定的个人偏好在此被认为可以通过政治过程来转换,而认为利益聚合只能通过妥协来实现的这种看法也得到了纠正。在新的理论中,公共辩论能够产生真正具有理性一致的公共利益。埃尔斯特认为相比前两种政治观,介于市场与论坛之间的这种话语民主理论最合理,也非常具有吸引力。但他也指出这种政治观的前提预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并提出了若干质疑。例如:关心政治并愿意投入时间精力来参与对话的人或许只想获取权力;公共问题的争论并不必然能达成无异议的理性一致;要求人们用公共利益的语言来为其提议作辩护并不会清除其对私欲的渴望。


  

  从今天来看,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事实上就是一种协商民主观,只不过当时协商民主一词还没有流行开。埃尔斯特虽然认同它的基本原则,但他也认为话语民主缺乏对人的心理的研究和把握。为了使这种民主理念更具操作性,埃尔斯特试图对其作出改进,从而确立了他有关协商民主的基本观点。


  

  三、协商民主与宪法制订


  

  在对协商民主进行阐述时,埃尔斯特提出协商和民主这两者应当分别对待,民主可能与协商相脱节,同时非民主制度下也可能有协商机制。协商民主这个合成语因而包括两个部分,即民主的部分和协商的部分,就前者而言,协商民主观念包括这样的集体决策,“其参与者是所有受此决策影响的那些人,或他们的代表”;就后者而言,协商民主观念包括这样的决策,“其依靠的是承诺理性和中立价值的那些参与者所提供的理由以及向他们提供的理由”[4](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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