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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斯特的协商民主观述评

  

  与托克维尔一样,埃尔斯特相信,虽然民主政体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但这项事业的持续发展能够激发民众聪明才智的发挥,会带来社会的兴旺发达和不断进步,从而使其表现出优于君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特质。更重要的是,民主化过程是不可逆的,已享受平等果实的民众不会甘愿重受特权阶层的统治。既然如此,要救治民主的上述弊病,最好的良方或许就是更多民主和更多时间,以使其副产品得以更好地显现。不过,由于民主是与多数规则相联的,而滥用该规则可能构成对少数权利的威胁,因此它也构成了民主的弊病。虽然多数规则在聚合个人偏好方面是最为可取的和唯一可行的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没有问题,因为多数规则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的确是不充分的。在《论多数主义和权利》一文中,他重点剖析了多数主义可能具有的危险[3](第20-21页)。首先,多数政府可能操纵政治权利,以增加自己再度当选的成功机会。其次,多数可能会在长久利益或瞬间激情的影响下而将法治搁置一边。最后,多数还可能在永久激情的影响下而将少数权益搁置一边。


  

  尽管如此,埃尔斯特并非要否定民主,他强调的是在推动民众参与的同时对多数规则进行适当约束,并用一定的制度设计来确保多数不至于滥用其权威。在前引文中,他考察了四种反多数主义的手段,即权利的宪法屏障、司法审查、分权和制衡以及宪政主义。埃尔斯特指出,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多数规则并非任何场合都适用,也就是说多数规则有其限度,这种限度应当由宪法来加以规定,所以宪法制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现今世界上的许多宪法都是党派交易和政治妥协的结果,并不能有效地为多数主义民主提供宪政支撑。因此,埃尔斯特的宪政研究旨在设计出一种理想的程序,以使宪法制订过程更好地反映各方利益,并成为今后民主实践中少数权利的有效屏障。他以为,理性的个人会认识到未来理性犯错的可能性,因此他们会在宪法制订过程中限制未来理性的运用,而宪法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其制订过程中的协商安排成为必要。


  

  二、市场政治与论坛政治


  

  埃尔斯特对协商民主的评论较早出现在《市场与论坛:政治理论的三种形态》中,该文概括出有三种政治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参与民主理论及话语民主理论,并着重比较了它们对政治的不同看法。社会选择理论是私人—工具性政治观的典型,它认为决定性的政治行为是私人行为而非公共行为,政治过程是工具性的而非目的性的。根据社会选择理论,政治过程就是通过妥协来聚合不同个体所拥有的偏好,而偏好被看作是外在的、既定的、不可转换的。埃尔斯特认为,这种把政治比拟于市场的理论有很多缺陷,例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偏好强度在比较与计算上的障碍。就算不提及此点,市场政治观也仍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由于真实偏好依赖于其背景,它并非既定的,因而人们所选择表达的偏好可能与其真实偏好不相符,于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偏好聚合并无太大意义;第二,对公共生活来说,就算每个人选择表达的是真实的偏好,以此为基础的社会选择也依然是不充分的,因为社会选择只能够缩减低效率和解决市场失灵,在实现福利再分配和社会正义方面却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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