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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斯特的协商民主观述评

埃尔斯特的协商民主观述评


陈刚


【摘要】埃尔斯特认为与多数规则相联的多数主义民主隐含着一些弊病,而宪法在防范多数规则的滥用方面可以起屏障作用,这使宪法制订过程中的协商安排成为必要。为确保协商参与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促进真实地辩论、有效地协商,他提出应采纳比例代表制,并从规模、公开性、暴力以及利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虑制宪过程。
【关键词】埃尔斯特;多数主义;制宪;协商;民主
【全文】
  

  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最具发展前景的民主理论,它致力于说明如下观点:在道德原则相互冲突及价值观念不可化约的多元社会,协商过程对解决争议性问题及实现民主具有积极作用。作为协商民主的倡导者之一,埃尔斯特的思想原创性很强,相关论文也被学者们广为引用。本文将对他的协商民主观进行简要介绍,并比较其与哈贝马斯的理论。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民主的弊病及多数主义


  

  埃尔斯特是一位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他尝试用分析哲学来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并用理性选择的方法论假定来为其提供微观基础。埃尔斯特认为,社会科学中任何一种解释都必须拥有微观基础,否则就是不科学的而应被抛弃。由于社会科学是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因此行为承载者应为个人而非机构或阶级,此即方法论个人主义。为了更好地理解人的行为,埃尔斯特投身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但是,与其他理性选择理论家不同,埃尔斯特认为“这一学说既没有在个人活动的层面上预设自私自利,甚至也没有预设合理性”[1](第5页)。他引入了社会规范对人的动机的影响,从而得以更充分地解释人的行为。遵循方法论个人主义,埃尔斯特认为民主就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2](导言第2页)。这样的民主能在形式上确保公民对政府领导人及政策的控制,但它只是一种多数主义民主,故此宪政并非其必然内核。“如果占人口的大多数人能自主地决定其事务,并建立一个只需要三分之二多数人同意的新宪法,他们的行动就是违反宪法的,但很难说是不民主的。”[1](第420页)当然,缺乏宪政支撑的多数主义民主有着极为明显的局限,埃尔斯特在探讨托克维尔贡献之时就着重分析了他对民主政体后果的评论。托克维尔曾经谈到民主会患有短视症,不能确保政策的延续,在决策方面效率不高,社会动员能力有限,也不利于有效借鉴过去的历史经验。埃尔斯特承认这些都是事实,并且给其提供了理论的解释:民主制度下的民众偏好会不断变动,所以作为偏好聚合的政策亦会不断调整,从而使长远规划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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