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刚才谈到了协议问题,另外大家想想看,企业间除了可以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另外呢,企业还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来限制竞争。那么,我们的《反垄断法》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就是控制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或者说要控制经营者之间的集中。我自己的博士论文就是《比较美国和德国法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我们为什么要控制经营者集中,或者说为什么要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我觉得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当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营者集中,尽管这样的集中会给企业带来规模效应,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做大做强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但是我们大家想一想,比如同一个产品行业,比如说电视机行业,如海尔电视业,它把同类产品行业通通吃掉的话,我们还能够通过电视机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来享受优质低价的产品吗?我觉得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方面我也想起了,我记得2009年,我在财经杂志看到一篇文章,当时南方航空公司的老总就提出来,我们国家的国航、东航和南航这三大航空公司应该在国资委的主导下进行并购,成为一家航空公司,他的理由是通过这样的并购可以让我们国家的民航业来面对美国航空公司的竞争,而且当时他说这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但是我想的是如果三家航空公司真的并购成为一家的话,大家想一想,现在你通过国航或东航或其他航空公司的话,可以买到打折机票,如果真的并购为一家的话,你真的还有机会买到打折机票吗?我觉得不可能。所以说因为经营者集中,它的市场份额过大甚至导致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就很难通过企业之间的规模经济来分享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因为它一旦成为垄断者时,就会想法设法地抬高它的价格,尽可能地从消费者身上敛财。那么也就说在这种情况狭隘,我们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收入会不公平地流向垄断者的手中。就是因为经营者集中,尽管它在经济学意义上有很多合理性,但是我们从竞争的角度上看,必须避免这种垄断情况的出现,所以我们的《反垄断法》的第四章就对经营者集中控制做出了规定,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在推动企业实行规模经济的同时,必须防止企业合并,成为导致市场垄断的情况。在这个方面,我们尚局长特别有经验,因为我们国家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案例。
我们刚才谈到了企业之间可能通过协议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限制竞争、排除竞争,所以我们国家就在这个方面做了规定。但是大家还要想到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名称是反对垄断,但是大家想想看,垄断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屡见不鲜,为什么?比方说我们刚才谈到的电信业,中国移动占了70%以上的份额,我们可以说它是一个近乎垄断的企业。还有比方说我们的铁路方面,从北京到上海,北京铁路局或者是上海铁路局,这当然是垄断性的经营。你们说这样的垄断能说它违法吗?我说不能,为什么?就是因为这样的垄断地位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授权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可以垄断性地经营的话,这样的垄断当然是合法的。除了国家授权的垄断,大家可能还会想到日常生活中软件方面,出现的像微软公司的情况,硬件方面比如说因特尔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方面,因特尔公司在计算机硬件方面,毫无疑问地应该都是几乎是垄断性的企业,比如说微软公司占了80%的市场份额,因特尔公司占了至少70%的份额,这样的企业已经是近乎垄断性的企业,大家说,我们能把这样的企业的垄断地位看做是违法的吗?我觉得也不能。为什么我们也不能把微软公司或者因特尔公司这样的垄断地位本身看做是违法的呢?因为这样的企业往往是凭借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自己优良的经营管理。如果我们国家鼓励企业创新,鼓励企业维护知识产权,而又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垄断性地位看作是违法的,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就会出现矛盾。所以,在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垄断地位本身都是合法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说,尽管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我们在前面谈到说,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它势必就会抬高价格,进而限制对市场的供给,那么也就是说当企业在市场上成为垄断者的情况下,不管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它都会滥用它的市场支配地位。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三大支柱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大家可以看我们《反垄断法》的第三章。但是为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我们在这方面也有很多很多的法律问题,当然,你要判断一个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你要识别它是不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你认定它不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你要确定它在什么样的相关思想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也就是说在这个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很多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