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了《反垄断法》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中的地位,我觉得有必要谈一下《反垄断法》在我们经济法中的地位。在这个方面我自己写过很多文章,说《反垄断法》是我们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宪法。我谈到它是经济宪法,主要是因为这个可以决定我国的经济体制。我们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实施了《反垄断法》,说明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当然我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但是这个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资源配置已经不再是以前的行政命令或者是国家计划,而是主要地依靠市场竞争,也就是说市场竞争已经成为国家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或者是根本的手段,就是因为《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以这个法律可以看作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当然我们经济法界还有很多人不同意我的看法,比方说有人说国家的财政法应该看成是国家的经济宪法。当然我在这个方面不是想和别人争论,财政法尤其是税法在哪个国家都是需要的,因为国家需要税收,需要资金来维护国家机器。但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不是市场经济的,它不需要《反垄断法》。大家可以想一下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们不要说《反垄断法》,甚至认为竞争是资本主义的特征。也就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制定《反垄断法》根本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就是因为《反垄断法》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法律制度看作是我们国家经济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