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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关注的三个基本问题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关注的三个基本问题


薛宁兰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立法
【全文】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纳入2012年立法规划。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国情,总结中国经验,又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立法时,需在认识层面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质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家庭暴力防治法很难被归入某一传统法律部门(如家庭法)中。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基本原则到体系架构,从特有的预防救济措施到法律责任体系,都表明,它是一部综合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民事法规范、刑事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的社会法。社会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家庭暴力防治法属于社会保护法范畴。社会保护法以反对歧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权利平等享有和实现为目标。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此为价值追求,是一部保障生活在婚姻家庭等亲密关系中的人们免遭暴力侵害,平等相处,充分享有人格尊严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诸法合体式”立法。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准则。它们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禁止家庭暴力原则,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宪法依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确立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确立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干预模式。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是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一般法,而家庭暴力防治法则是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特别法。两者为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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