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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资源管理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借鉴欧盟和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管理手段的创新,实现从行政性水管理向综合性水治理转变,实现水环境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质与水量的一体化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由一个机构管理,即使现在有些城市建立的水务局也没有将所有涉水的事物全部包揽。综合管理是要把水资源管理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广泛吸纳企业、用水单位和广大公众参与到水资源管理工作之中。


  

  (三)加强对水资源规划的管理


  

  完善水资源管理规划,首先要加强规划的协调统一性和权威性。水资源规划的统一性要求把水资源的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结合起来,把水资源的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专业规划结合起来,力求规划的科学性、全面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水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则主要依靠建立责任追求制度加以保障,尤其需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制定制裁措施。其次,要保证水资源规划内容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借鉴《欧盟水框架指令》的经验,水资源规划首先应当将重点置于明确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相应的时间安排等。再次,要注重水资源的流域规划和水源地的规划。按照我国水资源强化流域管理的发展方向,水资源规划中应当给予流域规划更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19]并且水源地的规划要先行,对水源地的状况,特别是水质状况进行特征分析,区别因先天地质地理条件和后天人类不合理行为所造成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情况,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划和治理。


  

  (四)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和相关权益保护


  

  公民的环境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公众参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已有法律基础,下一步的任务应是完善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权利保障措施。首先,要保障公众对水资源的知情权,建立水资源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只有让公众和相关单位知晓了水量、水质信息才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做出正确选择,才能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做到有效监督。对此应当参照《欧盟水框架指令》的规定,要求主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公布水资源管理信息。其次,要拓宽和疏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对于重大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密切关系到公众环境权益的水资源项目,在前期应举行听证会。如果等到规划通过、项目开工、污染产生以后公众再介入,参与效果就大打折扣了。最后,要建立水资源公众参与的救济机制。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可以视为环保部门和社会团体在水污染诉讼中的一种间接参与方式,在救济公民环境权益方面仍有着积极的意义。湖北省在修订相关地方立法的时,应当勇于采纳并推动该制度的司法实践,增强公众参与的可诉性和救济实效。


【作者简介】
杜群(1968- ),女,浙江永康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李丹(1985- ),女,湖北天门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胡斌(1970- ),男,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办公室主任,法学院2011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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