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欧盟水框架指令》以及欧盟其他相关决定或公约,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具有强烈的法律约束力,其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鼓励公众参与是一项国家义务。欧盟成员国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公众参与,而是要积极主动地促进公众参与,成员国必须确保向公众公布流域规划的相关信息,并预留足够的时间以便公众参与并协商。其次,公众参与具有司法救济的保障。根据《奥胡斯公约》第9条对环境信息权救济的规定,如果公众认为其知情、决策的权利受到了影响,成员国应确保公众成员有权对不遵守环境法或疏于职守的行为启动行政或司法程序;如果获取信息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在适当条件下依据国家法律完全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如果在参与程序中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应确保获得司法程序的救济。
四、完善湖北省水资源管理机制的对策
水资源管理有着多重功能和目标,诚如水利部原部长汪恕诚在2009年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水资源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饮水保障、防洪安全、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与环境保护。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的使命亦不例外。完善湖北省水资源管理机制,应当立足于当地水资源的状况,以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为限度,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相适应。基于前文对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现状、制约因素的分析,以及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启示性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对策。
(一)继续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综合管理和流域管理能力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理顺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湖北省于2000年着手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截止于2008年初,全省已有25个市区县成立了水务局。[16]水务局是在原来水利局职能的基础之上,将城建、市政、环保、矿产等涉水方面的部分职能划归到新的水务局。[17]目前,湖北省的水务体制改革只是在市县层级展开,没有涉及到省一级,[18]今后应当继续探索包括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水量与水质等的“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的统一管理,协调社会经济各部门对水的需求,减少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过程中对水资源的破坏与浪费,最终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永续利用的目标。
在多部门分工管理水资源和水环境事务的体制下,应当建立有效的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在这方面,长江水利委员会是长江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湖北省武汉市是其机构所在地,湖北省具有协调好与长江水利委员会工作关系的地理便利,应当加强部门间在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方面的协作,互相借力或者形成合力,对湖北省的水资源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
(二)明确水资源管理目标及其责任
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湖北省的相应立法,只规定原则性的管理目标,操作性不强。相应的实施法规和关键的政策文件也存在指标不明确的问题。反观《欧盟水框架指令》则规定了非常细化的管理目标。今后,湖北省强化水资源管理目标,有必要在“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和实行水质和水量相结合的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政府责任。在湖北省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通过的《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在湖泊整治责任的规定上走在了前列,该办法规定了湖泊管理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第5条和第6条)、湖泊维护管理单位责任制(第30条)、湖泊保护问责制(第35条)。在对湖北省水资源立法进行修改时,应当加强对政府部门水资源管理责任的具体化。具体如:明确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间的职责与权限,并建立政府首长问责制度;明确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建立健全对不作为或消极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市,可以鼓励进行公益诉讼的试点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