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流域管理规划确定的措施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并能有效实现上述管理目标,《欧盟水框架指令》还提出了成员国必须达到的具体的指标性目标。指令第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了针对地表水、地下水和保护区的相关操作细则。对于地表水,要求:(1)要防止所有地表水体状况的恶化;(2)以2015年前达到良好地表水状况为目标,保护、提高和恢复所有地表水体;(3)以2015年前实现良好的生态潜力和地表水水质状况为目标,保护和提高人造水体和重大改变水体;(4)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减少重点物质的污染,停止或逐步停止重点有害物质的散发、排放和损耗。对于地下水,要求:(1)防止或限制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并防止所有地下水体状况恶化;(2)以2015年前达到良好的地下水状况为目标,保护、改善和恢复所有地下水体,确保地下水的取水与补给达到平衡;(3)采取必要的措施扭转人为排放污染物的活动。对于保护区,则要求成员国应当在2015年前实现保护区的相关标准和目标的履行。
(三)实施内容完善、过程透明的水资源规划
流域规划可以促使各国将所有信息整合到一起,明确主要问题及其将采取的预防恶化的措施。《欧盟水框架指令》中正式的规划方案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步骤:现状和未来情景评估、目标设定、制定选择性措施计划。指令要求流域规划必须针对具体水体制定明确的目标,并且自规划公布之日起每六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和更新。指令的附件七列举了流域管理规划应当包含的各项要素。[15]
《欧盟水框架指令》规定了一系列在主要实施阶段应向公众报告的日期。这些报告也将提供给欧盟委员会,以考核成员国的实施进展。如果报告没有完成或递交,或者在截止日前没有完成任务,将会成立管理委员会来协助欧洲委员会审议各成员国的进展,并根据指令第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具体可以采取哪些处罚措施,指令没有明文规定,只要求处罚条例应当有效合理,且应具有劝阻性。
(四)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和主要相关利益者在流域管理中的参与十分重要。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决策是根据大众共识、经验和科学证据作出的。同时,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也不是完全自由无限制的,需要明晰公众参与的程序,包括参与什么、谁参与、何时参与、怎样参与、决策以何种方式作出以及何时作出。《欧盟水框架指令》第14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三种主要形式:(1)积极参与本指令实施的各个方面,而不能仅局限于参与规划过程;(2)规划过程三个步骤中的咨询;(3)各成员国必需鼓励积极参与,确保公众参与咨询并获得背景信息。并且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时间段上应具体做到:(1)至少提前三年公布拟定每个流域管理计划的时间表和工作程序,包括将要采取的公众咨询措施;(2)至少提前两年公布关于该流域内重要水资源管理问题的中期评审报告;(3)至少提前一年公布流域管理计划的草案。按照指令的规定,公众只要提出要求,就有权利获得起草流域管理计划所使用的背景文件和信息。各成员国应该允许社会各方至少有六个月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对计划草案和这些文件发表看法。此外,欧盟2003年《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指令》中指出了“有效”公众参与的三个条件,即:(1)参与的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必须来自各个不同层面,代表不同利益群体;(2)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应该涉及计划和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部过程;(3)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多种渠道向公众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