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喜的是,2010年颁布的《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了湖泊整治的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湖泊整治和保护。这比《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单纯地奖励湖泊保护行为有了很大的进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公众的监督,也便于公众参与到湖泊整治保护当中。这也反映出湖北省水资源信息公开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其框架性制度对湖北省的启示
近些年来欧洲主要流域较好地推行了流域综合管理,这一成就与欧盟集体遵守《欧盟水框架指令》[13]密不可分。《欧盟水框架指令》颁布以来,各成员国以指令中确立的共同目标、原则为框架,根据各国具体情况,修订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并具体拟订达到共同目标的方法和措施,以最终实现水体生态状况良好的目标。《欧盟水框架指令》的立法和实施在以下方面具有启示意义。
(一)通过有效的管理体制实现综合管理或流域管理
《欧盟水框架指令》强调基于江河自然流域划分管理区域是最有效的管理模式。欧盟将欧洲境内跨国河流纳入欧盟委员会统一管理之下,以代替以往各国对境内一段流域单独管理的体制。莱茵河之前的污染状况并不好于长江的现况,但莱茵河污染防治委员会成立之后,流域内各国密切合作,把管理权和治理权交由该机构统一执行,莱茵河的污染状况得到根本好转。从欧洲几大河流的污染治理实例来看,按水体流域划分管理职能,其效果是良好的。而我国尽管确立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实际上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按行政区进行管理的基础上,把河流或湖泊人为分成若干段,由沿岸行政区分而治之,区域管理的实际效力掩盖了流域管理的应有作用。
“综合”管理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核心内容,这典型地体现在流域管理之中。有效的流域管理需要采用多学科的方法,较为理想的是一个主管机构能够集中多学科的专长;如果不能实现一个主管机构的统管,则要加强各部门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以保证规划和实施的协调。总的来说,《欧盟水框架指令》中“综合”的含义体现在,在一个共同的政策框架中,要求:(1)体现综合水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内容的环保目标;(2)流域范围内地表淡水、地下水体、湿地、沿海水域等所有水体、水资源的一体化管理;(3)综合考虑水的各种用途、功能和价值;(4)综合运用多种学科、多样分析、多类技术特长;(5)整合原有水法规;(6)综合体现重要的管理内容和可持续流域管理的生态内容;(7)运用综合性措施,包括定价及经济与财务工具;(8)吸收利益相关者和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决策;(9)在对水资源及水状况有影响的当地、区域和国家等不同层次开展综合决策;(10)所有不同成员国都参与对共有流域水资源的管理。[14]
(二)制定明确、完整和操作性强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
作为水资源管理的统一立法,《欧盟水框架指令》建立了一个对欧洲内陆地表水、过渡性水域、沿海水域和地下水进行统一保护和管理的制度框架,并对已有的水资源指令作了补充。它将流域管理重点放在目标设定上,首先规定了管理的总目标:(1)防止水陆生态系统恶化并改善其状况;(2)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3)减少有害物质造成污染;(4)逐步减少地下水污染;(5)减少洪灾与旱灾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也建立了具体的管理目标——在2015年以前使欧盟的地下水体和地表水体达到具有具体指标指示的“良好状况”。它同时允许各国运用综合的、创新的方法来实现具体的管理目标,这样就使得《欧盟水框架指令》与其他指令的具体要求不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