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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资源管理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二、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现状和问题


  

  为了“严格水资源管理、保障可持续发展”,[4]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但其在不同行政区域的实施则呈现出不同的管理问题。湖北省的水资源管理现状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多元化,水利、环保、建设、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的水资源管理职权和职责,湖北省也不例外。因此,统筹各部门的管理、协调各部门的职责,是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的重点和难题。我国目前行政机构的设立主要通过国务院的“三定”方案予以配置,机构设立缺乏稳定已是共识问题。加上水资源行政管理中存在部门利益的追逐,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重复设置或空白,形成有分工但缺乏协作、不能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优势。[5]这种“多龙管水”、互不协调的管理体制不符合水资源利用的自然循环原理和综合治理原则,也使行政权涣散。


  

  (二)水资源管理目标


  

  设定水资源管理目标,是为了让有限的水资源得以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它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生态环境控制目标相适应。作为国家立法,立法目标设定具有宏观和抽象意义在所难免,而作为配套的地方立法则应对此给予因地制宜的具体化。但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立法目标大多只是迎合上位法的规定,没有表现出地方水管理的地域性目标或地方特性。例如,《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针对水资源管理,提出要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建立水资源监测信息制度;其中,仅对农业灌溉效率和工业用水量提出了具体的硬性数字指标,而其他方面都只是方向性指引;针对水污染防治,提出“以保护水环境为重点,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清江库区、汉江中下游和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水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明显改善水环境质量。湖泊以保护为先,合理开发利用,严禁填湖。主要河流、湖泊、水体质量有所改善。”可以看出,这里的管理目标除了指定具体的治理水域,对治理和保护到什么程度都规定得比较笼统,尚未指出明确的量化指标。这反映了对管理目标疏于法律约束的现状,也弱化了行政问责的基础。[6]


  

  近年来国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目标,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建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区域总量限制,其核心是要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在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层面建立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流域内用水全面实行总量控制,行政区域内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限制,即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用水效率控制,主要遏制用水浪费现象。用水管理要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中心,探索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模式与途径。[7]这三个综合指标的确立,表明了我国水资源管理从供应管理向需求管理过渡的重大转变。但是,对这三个综合指标的实施,需要落实在具体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治理的规划和立法之中。湖北省水资源管理可以参照这三条“红线”具体构划未来的管理目标。


  

  (三)水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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