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某些城市看到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车位交易与登记,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政府不认可;车位租金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政府却乐此不疲。1998年出台的《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显然,政府管制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租金标准,不符合《价格法》的定价范围。看来政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不是凭自己的喜怒好恶制订政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解决车位纠纷的关键,是明晰产权。产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自会提高投资的积极性。至于价格高低,应当由市场去调节。
九、开发企业预防车位风险的措施
从事商品住宅的开发,车位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建设的车位不及时消化,会成为低效资产,不但影响资金的周转,还可能形成业主的群体性事件,直接对经营产生困扰。对于如何处分车位资产,避免经营风险,个人有如下建议:
(一)合理配置数量,取得规划依据。车位的需求往往滞后于住宅,是逐渐旺盛的,因此过高的配置比例,在车位不能完全实现市场价值的地方,容易造成资产沉淀,故规划配置上,以能较快消化为度。规划是车位产权的依据,只有规划内的车位开发商才有权处分,故必须十分重视车位的报建,做到准确无误。
(二)谨慎确定价格,回收资金为上。对开发企业而言,资金周转的利益更为重要,故车位定价不宜追高,以能迅速回收资金为宜。
(三)明晰合同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不要采用转让“使用权”、长期租赁等方式,只要是合法的车位,就应当订立买卖合同,明确转让的就是车位所有权。
(四)尽早推出销售,避免夜长梦多。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不是同步销售车位,而要在小区交付后才卖,这就非常容易引发冲突。因为业主已经适应了小区里的一切,认为自己是小区的唯一主人,当然不认可开发商卖车位的行为。有的小区,业主自主成立的业主大会解聘了原来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自行聘请了物业管理人,拒不承认开发商在小区内的任何权益,宣布小区内的车位全部属于业主共有,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连小区的门都进不去,更不要说管理自己的车位了。在车位不能登记的地方,这种风险很大。因此,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定价、优惠促销,尽快把车位转让给业主,不要把车位作为可以长期持有的资产。
【作者简介】
颜雪明,单位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008年9月稿。
见
立法法第
八条。
王利明《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关于
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以“与
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为由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