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

  

  最大的问题还在于,转让“使用权”与长期租赁都没有转移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属于谁?难道还在开发商手里?一旦车位灭失,损失算谁的?如需要维修,费用谁承担?业主能否再转让?如果将来具备了登记条件,业主如何办理产权?开发商再将所有权转让第三人,是否有效?这些都是日后难免争议的问题。


  

  这种合同表面上虽然是转让“使用权”或者长期租赁,但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车位买卖。所以如果产生纠纷,我认为还是应当以买卖合同来处理,方为客观公允。


  

  从定分止争出发,开发企业既有合法的所有权,就应当与业主签订车位的买卖合同。即使由于登记机构的原因,暂不能登记过户,这个合同仍是有效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这样,在将来具备了登记条件时,业主可以直接凭买卖合同去申请登记。


  

  现在开发商不敢签买卖合同的重要原因,是无法解释:既然你卖产权给我,为什么不能登记?——害怕业主要求它办理登记,追究它不能登记的责任。这个风险确实存在,但可以通过合同加以规避。合同中可以实事求是地说明:“出卖人保证本车位属于规划内的车位,开发建设手续合法齐全。由于登记机构的原因,目前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出卖人承诺,自车位交付之日,一切权利义务均转移给买受人。待登记机构可以办理车位产权登记时,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所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样一份合同,对于业主而言,是吃了一颗定心丸,知道这个车位的产权是自己的了;而对开发商而言,是卸下了名义所有权人的负担,不再承受任何风险与维护的义务。


  

  八、消除车位纠纷的关键是明晰产权


  

  当前车位的纠纷已经成为房地产纠纷的常见节目。物权法专门规定车位这样一个具体财产,显示车位问题是多么重大。但人们普遍认为车位矛盾的关键在于开发商,似乎只要开发商稍有良心,或者法律规定车位归业主共有,车位矛盾就消失了,这又是一个天大的误区。


  

  车位的建造是需要成本的,如果车位不能体现市场价值,开发商就不会有多建车位的动力。而在车位配比较低的情况下,供需矛盾是必然的。一个500户的小区,只有100个车位,就算是法律规定全部为业主共有,也无法满足业主的需要。


  

  有一种说法相当普遍:开发商为了牟利,不愿意卖车位给业主,而要高价卖给外人。对此,稍作分析,就发现这是一个伪问题。车位的价格只能是市场价,市场价不是由哪一方决定的,而是在市场上形成的。如果开发商定价10万元,外边的人都愿意买,说明这就是市场价值,不能算高价。如果业主愿买,开发商岂有不卖之理?业主的想法是在市场价格上大打折扣,只肯出三万五万,心情可以理解,道理难以成立。


  

  为什么业主不愿意接受市场价格?很重要一个因素,在于行政之手的不适当干预。在深圳,政府不认可车位的买卖,对车位既不做初始登记,也不给办转让登记。开发商卖车位时,只要出现业主“维权”,政府主管部门就会“叫停”开发商。另外,政府对住宅区内的车位租金实行指导价,规定露天车位每月不超过100元,地下车位每月不超过250元,这样便宜的租金,谁还肯买车位?而在深圳中心区,公共停车场或者商业写字楼的停车场每月租金高达千元,这才体现出了真正的市场价值。扭曲的价格误导了市场,一方面车位是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开发商投资车位又不能得到合理回报,只好尽量少建,满足规划最低要求即可,这样一来,车位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形成恶性循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