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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就是必须按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处分给业主。既不能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也不能超过规划配置比例,集中处分给业主。比如说,某住宅小区的车位与房屋套数的配置比例是0.8:1,那么,每套房屋的业主只能购买或承租一个车位,不能有两个。更不允许业主或者非业主投资性的购买。这种要求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现实中能否行得通,值得研究。建设单位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是尽快消化车位,周转资金;而业主希望用最低的代价使用车位,法律越有保障,他越不急于购买。而有投资车位意愿的业主又想多持有一些车位,建设单位在车位难以消化的情况下,把车位售给投资业主,就成了很难避免的选择。这样就产生了下边的问题。


  

  六、处分车位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后果


  

  如果建设单位把车位卖给业主以外的人,或者超比例处分给业主,这明显不符合“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要求,这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在《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起草过程中,这个问题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在2008年6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稿上,写道“第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到了2009年4月的一稿中,改为“第六条【车位违规处分无效】 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按照配置比例未能购买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的业主,请求确认建设单位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赠与等合同无效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建设单位超出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特定业主,按照配置比例未能购买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的业主,请求确认相关合同中超出配置比例的部分无效或者终止其履行的,应予支持。”而在最终公布的文本中,这个违规处分无效的条文被删除,使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变得不确定。


  

  但权威观点仍认为,建设单位违规处分车位的行为可认定无效,理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杜万华、辛正郁、杨永清,杜为最高院民一庭庭长,辛、杨为这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执笔人,他们的解读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他们在文章中说:“我们认为,《物权法》第74条关于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该规定出卖或者出租车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信这也代表了人民法院普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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