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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异构成要件的共犯认识错误

  

  (三)相异犯罪构成要件帮助犯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


  

  1.帮助犯与实行犯意思联络不一致时产生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对于帮助犯与实行犯发生误解的情况,同样可以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来处理。若依完全犯罪共同说,实行犯与帮助犯所欲实施的犯罪必须能够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具体地相一致,合意才能够成立,否则就将阻却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这样,如果甲以杀丙的意思与乙联络,希望得到乙的帮助,而乙误认为甲要伤害丙,便向甲提供帮助。那么甲和乙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故意,乙的帮助行为就得不到处罚,但这样的结论无疑是不合理的。若依部分犯罪共同说,如果实行犯和帮助犯所欲实施的罪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部分的重合,就能够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这样,在上例中甲和乙就能够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可以按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处理。


  

  两说相较,后说更为妥当。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认识错误不同,否定共犯成立的场合,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将得不到任何处罚,而前说无意使帮助犯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处理实践中各种复杂的帮助犯认识错误现象。另外,帮助犯与实行犯发生误解的场合,由于受错误论的基本原则和帮助犯从属性的制约,以帮助重罪的意思实现了帮助轻罪的场合对帮助犯只在合意的范围按照轻罪处罚,这一点与教唆犯不同。


  

  2.帮助犯与实行犯意思联络一致时产生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发生这种错误的场合,帮助犯与实行犯意思联络一致,只不过是实行犯在实施预定罪行的过程中由于认识错误而导致其实际实现的罪行与合意预定的罪行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作为原则,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仅在实行犯实际实现的罪行与合意预定之罪行在犯罪构成上的重合范围内帮助犯和实行犯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在阻却故意成立的场合,帮助犯和实行犯仅对预定之罪承担共同犯罪未遂的责任,而对于实行犯实际造成的侵害结果又因为通说不承认过失共犯,所以需要个别地判断实行犯与帮助犯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通常,对实际发生的侵害结果判断实行犯的过失责任并不困难,但对帮助犯来说就比较复杂了。这是由于帮助犯只是借助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其犯罪目的而并不参与实行行为的原因所致,尽管帮助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帮助行为毕竟难以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为什么能够按过失犯处罚帮助者确实难以在理论上解释清楚。因为帮助犯参与实行犯实行行为的方式不同,故应当根据帮助犯的参与形式判断其是否应对实行犯实际造成的结果承担过失责任。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参与实行犯实行行为的阶段的不同分为事前帮助犯、事中帮助犯和事后帮助犯。


  

  首先,事前帮助犯和事后帮助犯的场合。为了使实行犯易于完成犯罪,帮助犯与实行犯约定于事前或事后提供帮助行为,事前的帮助行为主要是为实行犯提供工具、创造条件等行为,而事后的帮助行为主要是对犯罪人或犯罪的物的窝藏、包庇以及销赃等行为,因而无论是事前的帮助行为还是事后的帮助行为都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那么对于实行犯在实行中发生错误而侵害的对象这两种类型的帮助犯是难以预见的,故不能认定他们承担过失责任。


  

  其次,事中帮助犯的场合。事中帮助犯是在实行犯实行过程中为便于实行行为的完成而提供帮助行为的,因而事中的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联系十分密切。由于事中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参与到了实行犯实行行为过程中,所以在实行的当场事中帮助犯对实行犯发生错误而实际侵害的对象是有认识的,对自己的帮助行为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而导致合意结果的发生也是有认识的,因此事中帮助犯和实行犯负有共同的结果避免义务,在违反了该义务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就能够认定事中帮助犯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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