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分犯罪共同说严格限制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谦抑性作为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原则,既要求严格限制犯罪成立的范围,又要求对犯罪人施以人道待遇。而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客观主义理论为指导,既注重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把共同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又不轻易放纵犯罪。既坚持了原则性又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相比而言,完全的犯罪共同说则对共同犯罪成立要求过于严格,往往使一部分罪犯逃脱法网或从轻处罚,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以主观主义理论为基础的行为共同说则过于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把共同犯罪的范围过于扩大化,违背了现代刑法理论所追求的谦抑性。
3.部分犯罪共同说以构成要件为基准,具有认定上的明确性和定型性。行为共同说认为所谓“共同”是指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上的共同。但何谓“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在认定上就具有模糊性,既不利于司法操作又不利于人权保障,因此不宜采纳。与之相比,部分犯罪共同说因为是在构成要件上寻求“共同”,这就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定型性,因而相对来说就易于把握。
对于共犯的错误理论,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不一致,如果是发生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那就不认为是法定的符合,原则上对实现的事实应否定故意的成立。[9]但是,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承认故意的成立。如甲想盗窃一般财物,却误盗窃了枪支,甲的这种错误显然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但是这两个构成要件在性质上存在着相互重合的部分,作为法定符合说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相互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即成立普通盗窃罪的故意既遂。对于如何理解“一定范围”,法定符合说内部又存在分歧,主要有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和不法责任符合说等三种观点。[10]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的不一致,即使发生在不同罪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如意图损坏他人财物,结果却误杀了他人),也不一定阻却故意。要其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抽象地相符合,就可以肯定故意的成立。[2]我国学者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主要是主客观相统一说,即在事实认识错误中,既不按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确定罪责,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行为人,[11]应当适用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笔者赞成法定符合说,因为:第一,法定符合说符合我国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宗旨。法定符合说是以法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从而克服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缺陷,保护了人权;法定符合说强调的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应当是构成要件中所设定的事实,忽视刑法评价上并不重要的事实,从而有效的打击犯罪。第二,法定符合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定符合说是以犯罪构成为基准,能够为刑事司法提供统一的罪责认定标准,从而克服了主客观相统一说中存在的从不同角度会得出不同结论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