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的类型
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按照错误主体的区分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犯的认识错误、教唆犯的认识错误以及帮助犯的认识错误。
(一)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犯认识错误
1.各共犯人意思联络不一致的认识错误。各共犯人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表现形式为一方对另一方的犯罪意图存在误解,即各共犯人之间发生误解而使合意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例如甲持杀人的故意联络乙,而乙误以为甲只是要伤害。有学者认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其中一个或几个共犯人改变犯意或另起犯意(即实行过限或实行减少)的情形也属于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6]笔者有不同看法,部分共犯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改变犯意或另起犯意转而实施其他犯罪并不在其他共犯人认识的范围内,即其他共犯人对于部分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无法预见或没有认识,故不属于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的范畴。
2.各共犯人意思联络一致的认识错误。此时的共同实行犯认识错误是指共犯人之间意思联络一致,但在共同实行过程中共犯人实际实施的犯罪事实与合意范围内预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并且不在同一犯罪构成内。包括对象认识错误和手段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共同实行犯对侵害的人或物产生错误认识,导致现实被侵害的对象不是原本意图侵害的对象,且不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对象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是部分实行犯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如甲乙共谋杀丙,甲杀死了丙,乙误把床上的狗当做丙而杀死;第二是全体实行犯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如甲乙共谋杀害丙,却共同误把床上的狗当做丙杀死;第三是重合的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如甲乙共谋盗窃钱财,结果却盗窃了枪支;第四是非重合的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如误把狗当做人杀死。手段认识错误是指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共犯人在对预定的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失误而导致对另外的对象造成意料之外的侵害,且二者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该错误同样可以分为四种情形:第一是部分实行犯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手段认识错误,如甲乙共谋杀害丙,共同向丙开枪,甲击中丙而乙击中丙身边的狗;第二是全体实行犯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手段认识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共同开枪后皆击中了丙旁边的狗;第三是重合的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手段认识错误,如甲乙共谋猎杀野生动物,结果乙意外击中了旁边的国家保护动物;第四是非重合的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手段认识错误,如甲乙开枪谋杀丙却射击到了丙身边的狗。
(二)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教唆犯认识错误
相异犯罪构成要件的教唆犯认识错误是指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对于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实际不一致,并且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这种错误产生的原因: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意思联络发生误解,此种情形是指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对教唆内容认识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二是被教唆者在实行中产生认识错误,即教唆者在教唆被教唆者的过程中与被教唆者达成一致,而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由于错误导致了合意之外的结果,并且实际侵害的结果与预定侵害的结果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其中第一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属于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意思联络不一致的错误,第二种原因导致的错误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意思联络一致下,被教唆者在实行过程中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