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制定看守所法是确保新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多处涉及看守所方面的内容,突出强调了看守所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的应有作用,比如将律师会见的安排机关明确为看守所、要求羁押后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进一步延长、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这些新条文对看守所的定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制定看守所法一法律的形式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再维持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很难与涉及到检、法的诉讼活动予以有效衔接,仅修改看守所条例对于许多重大诉讼制度与规范,根本无法涉及,比如驻所检察官的检察监督、在押人员的表现纳入量刑活动、诉讼期限与羁押管理等等事项,只能以法律,而不能以国务院条例的方式予以规范。
最后,制定看守所法是肯定并推进新时期羁押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固定、转化近年来公安监管改革成果的最佳途径,也是推进我国在押人员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举措。根据笔者近年来对看守所改革的近距离观察,后“躲猫猫”时代的看守所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的出台与落实极大地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水平,探索出诸多有益的改革经验与作法,其中不少改革举措在世界范围内都走在前列。制定看守所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唯有通过立法,才能充分固定、转化实践探索的有益作法,进一步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肯定看守所改革在人权保障事业上创造的“亮点”并继续加以推进。
从推进看守所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角度来看,制定看守所法也是解决目前制约看守所科学、规范发展中诸多瓶颈的必然要求。随着公安部看守所改革逐步走向深入,暴露出许多深层次、体制性的瓶颈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这里面的很多问题单独依靠公安部门很难协调解决。比如看守所的定位、看守所的财政预算、人员编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等重大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看守所改革才能真正在实质层面上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