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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探讨

  

  (4)市场机制补偿原则


  

  市场机制补偿指市场交易主体在政府制定的各类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利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市场的参与能够发挥经济主体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最终实现补偿的高效性。


  

  (三)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


  

  (1)海洋生态补偿主体


  

  凡对海洋环境构成或有可能构成(有害或有利)影响的,进行一定环境行为的社会主体即为补偿的主体,具体包括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单位和个人。


  

  (2)海洋生态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即补偿给谁。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海洋生态补偿的对象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养殖水域滩涂造成损害和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3)生态补偿标准


  

  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应该相当于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由于海洋生态环境涉及的范围广,计量难度大,并受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再加是计算损失量(或产生效益量)的困难,确定补偿期限的困难等等。因此,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1)环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2)生态环境所属的区域和地区;(3)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4)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 总之,应该在制定统一标准后,各地根据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确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对于实在难以计量的损失,则由专家评估确定。


  

  (4)生态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方式应力求多样,只要能使资源存量增加,环境质量得以改善,均可以视为补偿。目前补偿方式大致有三种类型:(1)资金补偿,这是最常见的也是最迫切、最急需的补偿方式。常见的方式有:补偿金、补贴财政转移支付、等。(2)技术补偿,指中央和当地政府以技术扶持的形式对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给予支持。如开展技术服务,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等。(3)实物补偿,即补偿者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解决受补偿者部分的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改善受补偿者的生活状况,增强生产能力。海洋生态补偿采取向受益人收取生态补偿费的方式比较容易操作。


  

  (5)海洋生态补偿费收取、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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