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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探讨

  

  ——海洋生态补偿是有限性补偿。海洋生态补偿的有限性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生态功能认识和利用的有限性。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有限性。三是海洋生态补偿既要偿还“历史欠帐”,又要保证将当代的开发利用活动控制在生态平衡的限度内,所以,补偿数额上是有限的。


  

  (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 生态补偿说到底是个社会公平问题。生态补偿制度应该贯彻公平原则。环境经济学者安德鲁·维斯特认为,一些人多占了环境资源,另一些人占有的远远不够,国家应该在他们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这种平衡和调整的方式就是生态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基石是公平理念。生态环境是公共物品,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论是谁均没有权利只享有生态环境带来的福利而对他人造成损失和伤害不负担责任。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所造成的生活质量问题正成为新的社会不公平。人们的环境权是平等的,发展权也是平等的。因而,受益主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公平原则的要求,体现了社会正义。同样,任何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由于侵害了其他主体的环境权、发展权,则令其对因自己的行为而给环境或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应该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摊、平等地分配利益、公平的承担责任、公平的履行义务,受益者或施害者公正地回馈或补偿受害者。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社会的正义。


  

  (2)生态补偿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功能,不考虑生态效益。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会发生冲突,实行生态补偿就是由于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资源的生态效益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应该凸显资源的生态价值。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的,正是因为具有了生态效益,才具有了经济效益,一旦生态效益丧失,其经济效益最终也将受到影响。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全面、协调发展,对任何方面的忽视都将是畸形的发展,将损害社会成员国的整体利益。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现阶段,我国政府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社会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可持续发展认识的系统和深化。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要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撑,准确地说,生态良好是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的前提和保证。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正是实现人口、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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