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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探讨

  

  (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


  

  (4)《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污染损害赔偿和环境税收制度。


  

  (5)《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6)《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二、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制对象


  

  规制对象的特定性是一项制度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基础。不同的制度具有不同的规制对象,不同的规制对象决定着不同制度的作用领域和适用范围。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制对象的确立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海洋生态补偿是立足于非自然性的、广义上的生态补偿,既包括针对消极环境行为的污染环境的赔偿,又包括针对积极环境行为的生态功能的补偿。即海洋生态补偿的补偿机制包括海洋生态损益机制和海洋生态增益机制。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制对象为: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


  

  ——海洋生态补偿是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非物质性部分的补偿。海洋生态补偿的客体不是那些能容纳污染物的环境介质如海水等,也不是排放到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本身那些有形的、物质性的部分,而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海洋环境功能性价值,如海洋资源的观赏性功能、海洋的适合生物繁衍功能等。


  

  ——海洋生态补偿是外部性的补偿。海洋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海洋环境资源的价格没有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没有正确反映生态资源对人类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现代经济理论表明,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其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又由三部分组成,即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之和。过去我们在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时往往是只考虑它的生产成本,而忽视了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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