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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探讨

  

  (二)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需要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营造一个环境优良生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在雾烟瘴气的环境里是不能建成社会主义的。当今世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发展依靠人、发展为了人,人是发展的主体同时也是发展的目的,必须彻底改变过去为发展而发展的观念,实践证明,环境污染造成人们健康恶化,生活质量下降,人们的幸福感降低,也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三)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国家里,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合理、完善的价格体系,从而达成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资源低价、环境无价,强调集体意志忽视个人权利,结果是生产发展使极少数人受益,而环境污染的后果却要全民承受,这与社会公平相去甚远。尽管我国也就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问题进行过探索, 1953年就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1992年《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提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但相关的政策没有出台,所以成效不大。要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使污染者、受益者付出价,保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有关法律规定为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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