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探讨
王诗成;李建国
【关键词】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全文】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现代意义上,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补偿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欠缺、差额)”。“补偿”一词在我国法律中应用较为频繁,刑事、民事、行政方面都存在补偿制度,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补偿。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目前国际上使用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相似。本文是从广义的角度来把握生态补偿的。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类与海洋等自然环境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各方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具体包括:(一)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合法开发利用海洋活动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补偿。
生态补偿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上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资源枯竭和生态破坏问题所尝试采用的新的经济解决办法,它的实行对于平衡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在人口、环境、资源矛盾加剧的形势下,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依法确认、规范和保障生态补偿行为和由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实现海陆互补协调发展迫在眉睫。
一、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
(一)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海洋资源衰退,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生态危机事关全民族未来发展。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律表明,先污染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换取的经济发展速度是靠不住的。建立人类、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发展模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提高了海洋开发门槛,将海洋环境的治理改善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使海洋资源环境纳入资产化管理,建立资源环境再生修复改善的良性机制,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