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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纠纷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分析及思考

  

  三、美国环境污染损害健康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普通法体系中有关规定


  

  美国侵权法体系中尚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问题的有关规定,因此污染损害健康纠纷适用污染纠纷的一般规定。美国号称“诉讼国家”,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其中,受害人针对个人利益损害提起的赔偿问题适用传统侵权法的有关规则。按照各项主要诉因如妨害、侵犯、过失、严格责任等进行分类的传统侵权法,都在朝着有利于环境污染受害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更及时和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如:妨害法方面,个人可针对公共妨害提出禁止或排除诉讼;过失法方面,广泛运用“事实本身说明问题”、“事实自证”的原则(即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适当注意义务”的宽泛化等。


  

  (二)环境法体系中有关规定


  

  在美国环境法体系中,没有像日本那样针对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进行单独立法。受害人针对个人利益损害提起的赔偿问题适用传统侵权法的有关规则,主要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但是,美国以环境立法的形式来确立损害赔偿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以此作为对普通法的补充和强化,从而使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相应范围内获得普遍适用的效力。如《超级基金法》、(有毒物质控制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都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同时,美国在环保法律中普遍规定了针对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有关条款,如:目前其有十六部联邦环境法中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等。此外,美国于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案)(超级基金法),该法针对特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赔偿等方面问题建立了具有“无限期追溯权力”的超级基金制度。


  

  四、美国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制度


  

  (一)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环保法律中普遍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与《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相配合,共同构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公民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该制度充分保障了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实现。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l)公民诉讼兼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特点;(2)扩大了起诉资格;(3)扩大了起诉对象,如公民诉讼的被告包括美国私人企业、美国政府以及各个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还包括美国环境保护署署长;(4)公民诉讼的目的并非是针对个人损害的赔偿,而是督促执行,是一种公益诉讼,执行方式包括发布禁止令、采取补救措施、民事罚款等,但民事罚款归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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