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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3. 2. 3 检察机关  由于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起诉,那么当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由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大都涉及到公共利益。为此,笔者认为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要素便是正义价值,而正义价值则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诉讼法同样也需要实现其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正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统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显而易见应当是行政诉讼的任务之一。那么在行政诉讼中由谁提起因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的环境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比较合适。首先,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进行监督;其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比较,较少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关心,加之诉讼本身的成本支出,使许多人不愿为此投入太多。因此,如果不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具有原告资格,则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将缺乏来自法院的监督。因此,只有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使一些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案件列人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11]。


  

  3. 3 限制条件


  

  为了防止因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而产生滥诉的可能,不当影响行政主管机关执法的效率以及大幅增加法院的负担。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督促环境执法,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置诉前告知程序[12],如果经诉前告知,主管机关便立即努力执法,诉讼的目的就能实现,但在我国告知期间可适当缩短。此外,可在法院内设置专门的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于环境行政起诉,严格审查原告身份是否合法、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起诉是否有理由。甚至可考虑设置环境审判庭,专门管辖环境案件。


【作者简介】
彭本利,单位为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李奇伟,单位为南华大学。
【参考文献】[1]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法律出版社, 2001, 12.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7.
[3]徐祥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第一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4.
[4]严军.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及相关问题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 2001, (4).
[5]李劲.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J〕.渤海大学学报,2006, (4).
[6]蒋毅,黄树标.论环境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J〕.环境科学与管理学院学报, 2006, (6).
[7]邓一峰.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之构建〔J〕.晋阳学报, 2006, (3).
[8]王彦,廖斌.论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J〕.现代法学, 2002, (6).
[9]高新华,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J〕.兰州学刊, 2005, (2).
[10]赵会玲.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 (2).
[11]戴剑飞.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2).
[12]美国公民诉讼条款“规定诉讼于提起前应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机关,经过三十日后方得正式起诉,参与两院联席会更进一步将期间延长至六十日。”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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