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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2. 1. 3 德国的立法经验 德国在这方面主要实行的是团体诉讼制度,是指当社会组织的成员或其所保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为了维护其成员或其所保护的人的利益,该社会组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进行诉讼的制度。


  

  2. 2 域外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仔细分析以美国和日德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环境行政诉讼中关于起诉资格标准的成文规定及其相应的学说,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以下共同的发展趋势:


  

  第一、起诉资格的标准经历了由严格到宽松的演变发展过程,经历了从法定权利向法律保护的利益或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扩张[7]。不断放松原告资格的限制,尽可能给予相对人最大的保护,这是各国原告资格的普遍发展趋势。尽管有些国家的成文法使用了“足够的利益”“公法上的权利”等字眼,隐藏于起诉资格标准扩张现象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是: 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迫于社会事务管理的巨大压力、市场经济对适度政府干预的权力需求及诸如保证失业工人最低生活费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行政权迅速膨胀,极大地增加了公民权利受行政权侵害的广度(范围)与深度;另一方面,基于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残酷践踏之事实和人类文明自身的发展,基本权利范围不断扩大,对权利的保障不断加强。基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各国的判断标准都突破了法定权利界线;迫于行政事务的压力,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又不得不适当控制起诉资格的门槛,纯粹的事实性影响始终没有成为起诉标准。重视保障基本人权与保证行政活动有效性之间的冲突与权衡便是起诉资格权益标准变迁的内在理论。


  

  第二、各国对起诉人与可诉行政行为之间利益关系的要求也越来越宽松,允许起诉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破坏享有起诉权。因为这实际上是取消了切身利害关系的限制,允许以非切身利害关系起诉。但需注意一点,公民个人提起旨在保护环境公益的环境行政诉讼必须自己个人的利益也同时受到损害,不能以抽象的公共利益即以自己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公共利益所享有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检察官提起诉讼不存在这个限制。除公益诉讼情况外,有些国家还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起诉人也有资格主张其他私人的利益,如美国就有这方面规定。


  

  第三、被纳入环境行政诉讼主体的原告也在不断扩大,使环境行政诉讼出现了从被害人诉讼到利益相关人诉讼再到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的发展趋势。这种诉讼类型的发展趋势,最终取决于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不断放宽。不断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是采用诉讼方法救济权利的国家普遍的做法,也是诉讼救济措施发展的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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