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供暖法(2008)》《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以便利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气候和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为宗旨;以可再生能源在供暖用能的比例到2020年达到14%为目标。该法规定有效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供暖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各州可以将这一义务扩展到已有建筑;各类可再生能源及其混合都可以使用,不愿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措施;2009—2012年间政府每年提供5亿欧元的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取暖等。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既强调法律的效率,通过强制入网和比例配额等强制性制度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又重视法律的公平,通过电价均衡和使用减免或补贴等制度确保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特定企业和弱势群体的负担合理。它既通过固定电价、税收减免等制度,确保可再生能源供应者的适当利润;又通过税收减免、补贴的逐年减少,促使可再生能源供应者不断更新技术、降低成本。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尽管德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气候资源条件都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别,但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气候变化原因的共同性以及立法理念、思路和技术的可借鉴性,都决定了我国的气候保护立法可以参考和借鉴德国的经验。
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出发点 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高科技战略是德国国家发展的根本性战略,其气候保护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这些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确立的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践行科学发展观,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将成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气候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问题,它实质上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社会发展方式的变革休戚相关。因此,我国的气候保护立法必须牢牢把握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气候保护的深刻意蕴,将气候保护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气候保护法不仅具有节能减排和气候保护的功能,并肩负起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迈向低碳社会的使命。
以能源利用为切入点 能源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紧密联系,决定了气候保护立法必须以能源利用为切入点。德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先锋,其全面系统的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立法贡献甚大。从我国气候保护立法的现状来看,短时期内很难出台专门的气候保护法;从政府非常重视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来看,完善能源利用领域的立法势在必行。因此,借鉴德国的气候保护立法路径,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入手,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立法,不失为我国气候保护立法路径的明智选择。当然,在加强能源立法、强调能源法律的气候保护功能的同时,还要把制定专门的气候保护法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长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