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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气候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法(2008)》 2008年3月,德国实施欧盟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的《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法》生效。该法规定欧盟指令涵盖范围内的耗能产品,在上市销售之前必须遵守生态设计的相关要求,并进行相应的标识。制造商核实是否遵守了生态设计要求,各州指定相关机构进行市场监督,并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制造商进行处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从源头上促使企业降低产品能耗,是节能增效的有力措施。


  

  《新机动车税制规定(2009)》根据2009年7月生效的《新机动车税制规定》,新登记的车辆将按照其排气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适用新的机动车税制。征税的数额根据排气量而定:汽油发动机2欧元/百毫升、柴油发动机9.5欧元/百毫升。此外,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20克/千米的车辆还将以2欧元/(克/千米)征税。这一排放税收标准仅适用到2011年,此后将逐步提高。从2013年开始,旧车也将适用新的机动车税制规定。


  

  德国的节能与能效法律体系将节能与减排紧密联系在一起,涵盖建筑住房、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将强制性的能耗标识、生态设计要求与鼓励性的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相结合。


  

  3、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


  

  可再生能源非耗竭性和低碳性的特征,使其成为德国气候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


  

  《生态税改革法(1999)》和《生物燃料配额法(2006)》 《生态税改革法》旨在对使用能源征收生态税,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增加就业。1999—2003年,德国生态税收入约为577亿欧元,其中6.5亿被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市场刺激计划”。此外,生态税改革相关立法使化石燃料价格上涨,实际上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不使生物燃料受到过度补贴,德国逐渐减少对生物燃料的税收减免,促进生物燃料发展的措施从税收减免调整为比例配额。2006年12月生效的《生物燃料配额法》取消了生物燃料的税收减免,规定化石燃料必须添加或者混合一定比例的生物燃料。


  

  《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2004)》,以实现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气候、自然和环境为宗旨;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规定电网经营者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优先接入其电网,并优先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地点、装机容量和所采用的技术,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规定了不同的电价;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电价款在各电网运营者间的平衡和支付方式等。与《可再生能源法(2000)》相比较,《可再生能源法(2004)》设定了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有关电价及支付方式和电价负担均摊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新增透明度、特殊企业可再生能源用电限额、来源证书等规定。2008年德国对《可再生能源法(2004)》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2008)》保持了原有法律的基本结构,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到2020年至少达到30%的新目标,提高了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入网电价和采用新技术的奖励,并进一步细化了对电价负担均摊、信息公开和纠纷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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