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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气候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项目机制法(2005)》 2005年9月,德国颁布了《项目机制法》,将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与国际减排信用对接起来。该法适用于德国作为投资国或投资接受国的JI/CDM项目获得的减排信用,核能项目除外;规定了通过JI/CDM项目获取减排信用的程序和获得官方认证的前提条件;授权联邦环境署批准和认证JI/CDM项目和减排信用;规定企业可以用获得认可的减排信用,履行其提交排放许可的义务或者在欧盟排放贸易系统中交易。


  

  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法律体系,将排放主体的适用范围从能源和工业领域扩展到航空运输领域;对从减排总量的设定,到排放许可的分配,再到排放许可交易的整个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国内的排放交易机制与国际的京都JI/CDM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立法,已为其温室气体交易机制构筑起完整的法律框架和具体的运行规则,对于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大气系统和应对气候变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节能与能效法律体系


  

  节能与提高能效可以减少能源消费,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大气系统,是德国气候保护立法的重要方面。


  

  《建筑节能法令(2001)》和《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法令》规定新建筑用于取暖、温度调节和热水供应的能源应当减少25%~30%。它要求新建筑应当有表明其能源需求的能耗证书,并鼓励提高已有建筑的能源使用效率。《建筑节能法令》使德国的建筑节能,从控制建筑外墙、外窗和屋顶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发展为控制建筑物的实际能耗。2007年10月,德国颁布《建筑节能条例》取代了《建筑节能法令》,将建筑能耗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已有建筑,并规定从2008年开始分段实施。2009年10月联邦内阁对《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对新建建筑提出了更高的能效标准,并要求已有建筑进行大修后平均能效必须提高30%。


  

  《能耗标识法(2002)》和《乘用车强制能效标识规定(2004)》《能耗标识法》规定,冰箱、洗衣机、空调、电磁炉和电灯泡等电气必须贴有能耗标识,能耗标识所反映的能耗状况分为从最高能效的“A++”级到最低能效的“G”级。根据《乘用车强制能效标识规定》,新车销售点必须在乘用车上或其附近标明该车的耗油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些有关能耗标识和排放标识的规定,有助于消费者选择更加节能环保的产品,同时也对企业降低产品能耗起到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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