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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气候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德国的气候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廖建凯


【关键词】德国;气候保护;立法
【全文】
  

  在全面、系统的气候保护法律推动下,德国提前实现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取得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2008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初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1998年的2.1%增长到2008年的7%。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能源生产力的提高,使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减少。2008年,德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为9.45亿吨,较1990年减少22.2%,在2008—2012年承诺期的首年就超额完成了整个承诺期减排21%的任务。2007年德国的能源消费量较20世纪90年代初期减少了6.1%,而同期经济却增长了30%。可以说,德国的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增长基本脱钩。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已成为我国各级立法主体的重要任务。考察和借鉴德国的气候保护立法,有助于我国气候保护法的完善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


  

  德国的气候保护法律体系


  

  “气候保护法”是指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手段,以保护大气系统、减缓气候变化为目的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立法为核心,以能源法中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德国已形成了以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法律体系为核心,以节能和能效法律体系、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为主要支撑的气候保护法律体系。


  

  1、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法律体系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2004)》旨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将排放交易系统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机制联系起来,适用范围是附件一中规定的18类高能耗设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此外,该法还详细规定了排放许可的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和排放许可证书的内容;排放主体排放数量的报告与确认;排放许可总量的确定及其分配;排放许可证书交易的登记、交易准则等内容。2009年7月,德国修订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将航空运输中排放的温室气体也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并详细规定了航空运输中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确认的标准。


  

  《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为实施《国家分配计划2005—2007》和《国家分配计划2008—2012》,德国分别于2004年8月和2007年8月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2007》和《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2012》。《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2012》为德国第二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该法规定2008—2012年间,德国每年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为9.73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4.42亿吨纳入排放交易计划免费分配给排放设施;分别为各类排放设施规定了不同的排放许可分配规则;并规定通过JI/CDM获取的减排信用不能超过排放许可的22%。与《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2007》相比,该法将纳入交易的排放额减少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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