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地位

  

  这一阶段,我国在商法部门法的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从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开始,《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都是这一时期立法方面的成就,如此多的商法部门法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相继颁布,一方面说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对市场交易规制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商法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众多商法部门法的出台,带动了商法部门法理论的研究。在公司法领域,出版了《公司法评论》、《公司法律评论》等刊物专门研究公司法。赵旭东教授的《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造与重塑》等文章直接影响了后来的公司法修改。年轻一代的学者,例如蒋大兴教授从公司审判实务着手研究公司法,罗培新教授则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公司法,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票据法领域,吕来明教授所着《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对《票据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郑孟状教授的《票据法研究》《支票法研究》等着作,董惠江教授对票据抗辩制度的研究等充实了这一传统上不受重视的学科。保险法方面,李玉泉博士是这方面的先行者,他的着作《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实务与保险法的理论结合起来,直到现在仍是许多高校保险法课程的首选教材。《破产法》在此阶段经历了漫长的修改过程,这方面专家的作品,例如,王卫国教授的《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韩长印教授的《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邹海林教授的《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等论文对推动破产法的修改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在商法部门法研究欣欣向荣的这一阶段,有学者也尖锐地提出:“我国商法学者在客观上对商法总则制度关注甚少,他们很少将自己的精力放在商法总则制度的研究方面,因此,直到今天为止,商法学者所出版的着作基本上都是公司法方面的,他们很少出版商法总则方面的着作,很少发表商法总则方面的学术论文,他们充其量只在他们编写的教科书中对商法总则的内容作出简短、模糊和似是而非的说明”。[29]近几年来,在一些年轻学者的努力下,研究商法总论的学者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这方面的专着,但是,总体说来,商法总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对国外法典崇拜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未能深入了解我国市场交易的发展实际状况并对之加以研究,创新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商法总则理论体系,还需商法界同仁进一步努力。


  

  以市场为导向的思想解放,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商法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学是市场经济的一门朝阳学科。商法由最初少数人的研究,这时迅速扩大为一支实力雄厚的队伍。如果能坚持解放思想,面向市场、服务市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竭尽全力推动近代商法向作为现代市场交易规则的现代商法演进,这支强大的从事商法研究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队伍,一定会有更大作为,作出自己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四、中国商法发展中存在的非市场化制约因素


  

  (一)在商法发展中的体制思维因素


  

  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过度关注体制问题似乎是中国法律建设中的一个抛离不开的情结。从基本法律的制定到法规、规章的出台,似乎一切都首先必须满足体制的要求。而在中国商法发展过程中,体制思维或者体制因素也被立法者不适当地过度考量。实际上,机制思维是一个非市场的东西,与市场经济的建设格格不入。中国商法定位和体制的问题不解决,想建立科学、具有国际化水准的商法十分困难。因为商法需要公正、效率和透明,这与体制的要求大相径庭。而市场主体的经济人镜像也与政治主体的需求各各不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