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尊重实践,尊重市场,从本本主义到面向市场转变。这种转变具有反复性和渐进性,在经济领域表现为计划和市场的关系: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时,市场在我国才得到了应有的肯定。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还有反复,如1989年曾有人认为市场化改革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认为苏东解体就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在商法领域表现为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近代商法从学术理论到立法都主张盲目照搬大陆法系商法,必然形成一股盲目崇拜大陆法系商法典的强大思潮,特别是在一些近代商法思维定势的学者极力推动下,其最要害的问题是在饥不择食的态势下脱离市场,不是为市场提供市场交易规则,而是拘泥于一种理论框架和法律体系。从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还没有商法,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我国的商法,无论是立法还是教学科研,照抄照搬大陆法系近代商法是可以理解,也是情有可原的。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还来不及思考商法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思考应当制定什么样的商法等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邓小平南巡讲话掀起了又一轮思想解放运动的高潮后,在商法领域表现为在短暂时间内一大批商法单行法的问世,如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别的国家需要百年,如法国用了144年,美国花了近40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我国从1986年的《破产法》到2001年的《信托法》的颁布,仅用了15年的时间。在商法与市场的关系等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大量商法单行法的颁布,反而固化了人们近代商法的思维,强化了近代商法的核心理念。这种近代商法思维、制度、规则先入为主,在商法领域表现为,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教学、研究,人为地给自己设定了诸多禁区,思考问题总给自己设定一个前提,不能越雷池一步。只考虑《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只考虑前期从这些法典演绎过来的商法单行法是怎么规定的,至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很少考虑,把自己封闭起来,成为“套子中的人”。我们知道解放思想的目的就是为了实事求是,就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法典出发,从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前提观念出发。解放思想的这一真谛,无情地冲击商法法典崇拜设定的诸多禁区,表现为在近代商法思维定势中产生的我国的诸多商法单行法,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修改,修改的方向、目标就是要使我国商法同我国市场形影不离,使我国商法成为我国市场交易的规则,这样修改的参照系必然是现代商法,修改的实践加快了我国商法向现代商法演进的步伐。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等所确定的原则,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不是在《海商法》等法律的总则,而是作为“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在分则之中。近代商法造成“各国法律制度在理解方面的相互孤立”,作为现代市场交易规则的现代商法,它的“主要原则和最重的规则都是一样的,或者说是趋于同一的”[24],“它是世界通用的法律”。[25]“开放”没过于从制度规则上的开放,我国市场通过向现代商法制度、规则的演进,逐渐与世界市场联接到一起。再如我国《合同法》的修改。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商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的修改,除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外,基本上是作为现代商法的主要形式《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和统一法即《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国内化。所有这一切突破近代商法诸多禁区的举措,都表明我国商法开始纳入世界现代商法的体系,成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表现为我国的一些学者,开始从近代商法的思想禁锢中走出来,探索研究现代商法。一是翻译介绍有关现代商法的着作:如由贺卫方等翻译的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赵秀文翻译的施米拖夫的《国际贸易法文选》;二是学者的论着,如刊登在1993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徐国建撰写的《现代商人法论》,200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郑远民的专着《现代商人法研究》,以及人民法院1999年出版的由17本组成的商法系列丛书,2000年——2001年出版的四辑《商法研究》等;三是人们对现代商法作了全方位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商法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价值体系对商法规范具有整合功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法价值体系是商法的比较优势和独立背景”。[26]有的学者指出:“中国商法完全可以在借鉴国际上最先进的商法制度基础上直接创新,独立发展”。[27]还有学者指出:“仍处于近代商法阶段的基本体系与制度明显与其调整的市场交易实践不相适应”,“站在全新的21世纪的高度,统揽世界商界的历史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利弊得失,从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出发,构建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商法理论体系与制度体系”。[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