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在商人自己努力下所发展起来的商业规范脱胎于商业习惯,因此具有习惯法性质,同时,他们是商人的自治法。直到近代才演进为现代意义的商法,成为现代商法发展的坚实的基础。
真正现代意义的商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建立起来的,它是为自由的市场经济服务的,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为了适应和保护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法在西方各国飞速发展,并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制度体系。其中,以商法的法律渊源为成文法抑或是判例法为标准,可将近现代西方商法区分为大陆法系商法体系和英美商法体系。自近代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制订了大量的商事法规,很多国家专门制订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以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从而形成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商事立法模式。而英美国家则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从而形成了英美普通法系的商事立法模式。
二、商法的人文主义价值
开始于意大利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地方的文艺复兴运动,其主流思想通常被称为“人文主义”(Humanism)。人文主义通常被用来指代一种建立在人类高贵品性基础上的伦理,坚持人是世界中心的主张。
真正意义上的商法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才孕育并发展起来,这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不是偶然的巧合。正是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念自文艺复兴之后开始深入人心,在当时的欧洲,精神领域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例如,法的原因由神过渡到人,社会契约论得到张扬,它意图取代神授说的法律和国家的起源论;理性主义开始勃兴,在商法领域,人由此被设想成理性的存在和载体,商法的主体制度也开始被反思并重新建构。而现代商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树立和彰显,更加强烈地冲击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陈旧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历史地分析,如果说农业社会主要是争夺土地、占领地盘,而工业经济时代初期,主要是争夺自然资源,划分势力范围,抢占殖民地。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期间,则主要是抢夺创新人才。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资金投入,更需要创造性脑力劳动投入。近代商法的经营者、雇员是商业使用人,在现代商法中,他们则是公司的“主人”。为了使“主人”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市场交易组织规则,全面创新了组织内部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具体化为年薪激励、股权激励和期权激励。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市场交易组织发生着深刻的、全面的变革,从投资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出资中的比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资本退出机制等,表现为全面的制度创新。
在现代法治社会,商法中如果没有人文主义的植入,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宏观调控和效率优先就会黯然失色,或超越其临界或边际而全然扭曲——权利本位将蜕变为斤斤计较,契约自由将被用以肮脏交易,宏观调控将导致计划经济复活,效率优先也不过是少数人发财致富。实质上,商法及其人文精神是对人的本质的一种商法回答。
实质上,现代意义的商法的起源可以溯及到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最初的发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商人自身完成。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欧洲在经历了漫长的纯地方性贸易阶段后,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许多脱离庄园的农民变成了商贩,更多的则涌入正在形成的城市,变成了工匠或商人,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保护商人自身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相继在意大利、西班牙、英格兰、荷兰等许多城市出现。商人行会组织通过认可和接纳商人,制定和编纂规约或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和行使商事裁判权,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而在商业复兴的同时,作为封建社会的异物的商人阶级在政治、法律上提出了自治的要求。[5]
商业交易的不断发展使得商人自治的渴求更加强烈。他们要求政治上的自治,封建社会城市的功能发生改变,进而出现许多自治的行政共同体的城市,如商人共和国、行政官城市、自治市等。这对于满足和保障商人对自由的渴求来说,无疑是必要的。而利用政权的分化,建立自治的法律,则可以满足商人的其他需求。因为商人们的活动不能由地方习惯来调整,因为这些习惯没有提供交易中所需要的大量规则,而仅适合于调整生活于封闭的村社中和以传统方式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于是地中海沿岸实行行会制下的商人法产生。因此,可以说商人法是以商人基尔特的规则和商业惯例为表现形式的世俗的阶级法。
商人法在早期的商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自从11世界,神学开始对人松绑之后,宗教也对商人阶层给予宽容,商业活动在不违背教会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这几乎成为一条经世不易的规律。11世纪的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人法,商人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适应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以来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是不断繁荣的商业交易催生了有相应的体系化、逻辑化的商业交易规则。中世纪商人法在发展过程中尽管吸收罗马法和教会法合理的因子,但却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国家公权力对早期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影响不大。商人法是从商业行会的内部规约中发展演变而来的,它必然带有一定的“属人性”和“自治性”特征。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自己的法律。充分保护商人阶层的利益,维持商品交易活动的快捷而有序进行是中世纪商人法规范商事活动的目的。这就要求在商业交易实践活动中要由商人们自己来安排发生在他们内部团体间因为商品交易关系所产生的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并通过商人法院及时、自主地处理商事纠纷和争议。同时,由于商事活动日益发展完善而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国家”公权力当时尚不具备涉足这一复杂领域并将其纳入国内法的能力,这就更为商人法朝自主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商法中的人文主义精神还体现为用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眼光来研究和对待人,来研究和设计人们的商业交易活动规则。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对于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重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法学、法治以及私法的促进作用。它们虽然只是种下了现代法治的种子,但是有了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光芒,这颗种子就会生根,发芽,茁壮地成长。何谓理性?从法律上说就是自然人性,就是合乎自然。所以,人民因自然而生的权利就成为了法律上的基础,而公共权力成为了在民权基础上所诞生的一个权力。不是公权诞生私权,而是私权诞生公权。这种观念在理性法学时代就已经产生了。所以,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或者是法学中,他们都认为理性主义法学是公法和私法共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