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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

  

  1.2 明确立法目标,突出防治重点


  

  日本将防治面源污染的立法重点放在绿色农业,保护有机农业等可持续农业方面。为了实现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等可持续农业,日本政府颁布了很多政策、法规,并不断进行完善。如 1992 年 6 月 10 日,日本政府在颁布的《新的食品、农业、农村政策的方向》中提出发展环境保护型农业,并把它作为农业新政策的目标。日本将环境保护型农业定义为灵活运用农业所具有的物质循环机能,注意与生产相协调,通过精心耕作,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减轻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农业。1999 年,日本政府把农业新政策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取代了沿用近40 年的《农业基本法》。该法规的核心在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振兴,确保食物的稳定供给,发挥农业、农村的多种功能,它是 2 1 世纪日本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方针。又如1999 年出台的《关于促进高持续性农业生产方式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利用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经营者采用改善土壤性质效果好的堆肥等有机质施用技术、减少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的施用,从根本上有效地控制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所致的农业面源污染。


  

  1.3 讲究配套立法,注重务实可行


  

  日本在制定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时,虽然强调突出每一部法律的特色,但也充分注意法律之间的配套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如在控制农业生产污染方面,日本于1999年制定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与之相配套,同年也颁布了《可持续农业法》,2000 年、2001 年又分别配套规定了《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和《堆肥品质法》。由此可见,从总法到单项法规,从农业生产投入到食品加工和饮食业等各个环节法律法规相互配套,自成一个体系,而且,法律条文也明确具体,便于贯彻落实。又如在防治禽畜养殖业污染方面,《家畜排泄物法》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农家,禁止畜禽粪便的野外堆积或者是直接向沟渠排放,粪便保管设施的地面要用非渗透性材料建设,而且要有侧壁,并适当覆盖。但《家畜排泄物法》没有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农家”予以规定,《防止水污染法》就弥补了《家畜排泄物法》的这一缺陷,对一定程度的禽畜场养殖规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养猪超过2000 头、养牛超过800 头、羊马超过 2000 匹。


  

  1.4 活用经济政策,强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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