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及其立法方式研究

  

  无疑,麦克尼尔的这一从社会层面分析契约的理论带有很强的实践主义色彩,其将契约这一法律界的专门术语放在社会关系这种动态系统中,是对传统法律研究方法的进步。[46]实际上关系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核就是,对于契约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符合特定主体间关系模式的商事习惯规则来进行调整,即使在契约中对于相关的内容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美国契约理论的发展起源于对社会经济更进一步的适应,是法学理论对于商人自发、自觉形成的商事习惯规则法源地位在契约理论上的反映。总之商事习惯法的自发和自觉性使其必然符合特定市场交易行为的运作规律,这是其之所以获得法源地位且无法随意改变的客观基础。


  

  3.尊重商人逐利本性是美国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的经济理论基础


  

  商事法本为商人之间在历史上逐渐积累形成的习惯法,它以商人及整个商人集团如何稳定的、持续的从社会获得利益为根基,因此科学的商事法学的研究必然涉及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关系学等多种学科和视角,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人们更加清晰的认识商事法学的本相。这点可在特拉华州公司法司法的过程中,法官断案时的思维理念中得到印证。


  

  如上所述,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则是模糊化,法官往往要依据一定的经济学基准和原理来衡量和裁判的。 如,在评估反收购措施是否合法时,特拉华州公司法要求:董事会有“合理的理由”(reasonable grounds)认为,“收购将对公司的政策和有效运作带来威胁”,并且针对反收购的措施是“合理的”,只有这样,董事会的反收购措施才属合法。在这里,法律并没有具体界定哪些收购具有“威胁”、而哪些反收购措施又是“合理”的。不同的是,它列出了一些可以藉此加以考虑的判断“因子”:价格是否足够充分、要约的实质和时机是否妥当、合法性是否存有悬疑、对除股东之外主体(如债权人、雇员等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投机分子牺牲股东长远利益的企图等。[47]总之其参考因子多带有明显或者暗含的经济因素。


  

  还有如公司机会的判断准则。在判断一项商业机会是否应属于公司时,法院应当考察以下事项: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力以利用这项机会、这项机会是否符合公司专长、公司是否将因此而受益、公司对这项机会是否存有合理的预期、公司管理层利用这项机会是否与公司构成利益冲突。[48]这些检验标准,没有任何一条是决定性的,法院必须将其综合考察,才能得出适当的结论。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毋庸置疑多是“情境感悟”和行为模式的经济考量。即从特定当事人之间行为模式的效率与公平、正义进行考察。


  

  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除了在立法制定“标准”和司法上确定(商事习惯)“规则”有所体现外,在公司法学理论的发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美国早在19世纪末期各州就开始纷纷修订公司法,放松对公司的管制,提高公司注册效率,目的就是吸引外州公司到本州来注册,以收取公司注册费用来增加财政收入。这一波放松管制的“弄潮儿’,先是新泽西州,继其后的是特拉华州,早在1899年,特拉华州制定的普通公司法就开始模仿新泽西州,并迅速取代新泽西州成为公司法的执牛耳者。[49]从根本上看,公司法的放松规制的重要价值就是公司法人具有了强大的自治权和管理权,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


  

  上述是立法机关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所做的事情,公司自身又如何提高自己的经营效率呢?Berle与Means在1932年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50]这可谓是对美国公司法实践与研究产生最深刻影响的着作。两位作者分别来自法学与经济学领域,按照作者自己的说法,结合了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各自的优点。这本书以对美国200家大公司的调查为基础,总结了现代美国公司的结构特征,提出了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断。[51]并通过团队生产理论分析指出了其经济上的合理性,团队生产与董事会中心模式有共通之处,即团队的资产生产的效率基础之一是董事会应处于权利架构的最高位阶,应当拥有几乎绝对的资产使用权威。因此加强保护股东权利和监管公司行为的同时,不应盲目的削减董事会的自主空间。即便在今天,美国学者在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等问题时,仍然无法回避公众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象假定,这其中暗含这这样的理念,商人们在经年的商业生活中会自觉的发现和遵守某种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的商事习惯规则。


  

  1965年,Henry Manne面对立法和司法对公司的并购潮的限制和制约,提出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概念,挑战公司并购不利市场竞争的传统观念,其论点是(1)并购中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通过更换业绩不佳的管理层可强化效率,(2)并购中采用股权收购可以避免经理人的否决权,但是Henry Manne的文章发表在经济学期刊上,当时没有迅速引起公司法学者的重视,在十多年后开始的公司并购浪潮中这篇论文才被挖掘出来,迅速成为历史上被引用次数最多的公司法论文,并且成为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与企业理论的一个理论源头,30年后回头来看,Manne的贡献影响可谓深远,不仅革新了公司法的研究,也因此成为法经济学的代言人,在其时代背景下算得上异数。[52]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