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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该如何解决?

  

  第二,乌拉圭是否因为批准在乌拉圭河本国一侧沿岸建造纸浆厂,而违反了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


  

  对于判断上述实体义务是否被违反,举证责任和专家意见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阿根廷认为1975年规约重申了环境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即预防性原则,该原则要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被诉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责任,或者举证责任至少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实现平等分摊,而不应适用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国际法院没有支持阿根廷的意见,它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由国际法院的实践确立的法律原则,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时,都必须负担证明该事实存在的义务。法院没有否认1975年规约所体现的预防性原则,但是,它认为预防性原则只是适用于对1975年规约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而并不具有确立 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另外,法院也认为,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摊的主张,不能在1975年规约中找到依据。 可见,国际法院并没有因为诉讼案件涉及环境保护问题,而改变它在举证责任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在对待专家意见的问题上,阿、乌双方的分歧焦点在于这些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性。这是因为,本案中双方提交的专家意见,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出自双方的法律顾问,这就使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国际法院并没有对该问题做出正面回应,但它指出,如果开庭审理时有关专家是以国际法院程序规则第57条和第56条规定的专家证人,而不是以各方法律顾问的名义参加诉讼的,那么这些专家的意见将会更为有用。这就间接地肯定了对本案中专家意见存在的合理疑问。此外,国际法院指出,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接受,这是法院的职责,因此,它没有必要对专家的独立性问题、专家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问题专门做出判断。换句话说,专家意见仅是诉讼证据,它对国际法院而言并没有约束力,法院有权完全自主地决定是否接受专家意见。


  

  本案中,阿根廷主张乌拉圭违反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其诉讼理由涉及1975年规约的若干条款。国际法院在对这些条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之后,得出如下结论,即阿根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表明纸浆厂的建设和生产对乌拉圭河造成污染,因而,乌拉圭没有违反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


  

  第三,乌拉圭违反程序性义务,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阿根廷主张,对程序性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乌拉圭应当为此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全部拆除在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国际法院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恢复原状是弥补损害的方式之一,它意味着将损害情形恢复至国际不法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但是,当恢复原状实际不可能或者恢复原状的成本与其带来的利益之间不存在合理比例时,弥补损害应采取赔偿或补偿的方式。结合本案的情况,法院指出,一方面,1975年规约并没有规定在两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国不得在边界河流沿岸建造工程;另一方面,乌拉圭虽然违反了1975年规约的程序性义务,但并没有违反对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因此,要求乌拉圭拆除纸浆厂是不适当的,法院做出乌拉圭方面违反程序性义务的宣示性判决,其本身即构成对阿根廷的一种补偿。此外,由于乌拉圭没有违反实体义务,国际法院也不能支持阿根廷关于乌拉圭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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