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该如何解决?
——阿根廷诉乌拉圭案透视
李滨
【关键词】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
【全文】
基本案情
乌拉圭河是一条国际性河流,上游在巴西境内,中游为巴西与阿根廷的界河,下游是阿根廷与乌拉圭的界河。1975年2月26日,阿根廷与乌拉圭在双方边界条约的基础上,签署了有关乌拉圭河国际法律地位的规约(以下简称1975年规约),就该河流的航行安全、引航、港口设施的利用、救助、打捞,水资源、河床与底土的利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河流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等事项,明确了两国的权利与义务。根据1975年规约,阿、乌两国共同建立了乌拉圭河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1975年规约的具体实施。1975年规约还规定,阿、乌两国因规约的实施产生争端,在无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时,将提交国际法院作出裁判。2003年起,乌拉圭政府先后批准在乌拉圭河本国沿岸一侧建立两家纸浆厂,其中一家由于投资者中途放弃投资计划而未能建成,另一家纸浆厂则于2007年竣工并开始生产。对于该纸浆厂给乌拉圭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阿、乌两国政府之间始终存在分歧。2006年5月,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乌拉圭违反了1975年规约,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经过审理,国际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第一,乌拉圭违反了1975年规约中有关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程序性义务;第二,纸浆厂并没有给乌拉圭河造成实际污染,因而,乌拉圭没有违反有关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第三,驳回诉讼双方的其他诉求。该案是国际法院在1997年斯洛伐克与匈牙利之间就多瑙河水资源开发案之后,第二个就相邻国家在边界河流利用过程中产生争端作出的裁判。本案的判决结论及其论证过程,对于国际法上的边界河流制度,特别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与边界河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中,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判定乌拉圭批准建立纸浆厂的行为违反了1975年规约;二是要求乌拉圭立即停止上述国际不法行为;三是将乌拉圭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四是当乌拉圭无法对造成损害的情形恢复原状时,应向阿根廷支付经济赔偿;五是乌拉圭应作出充分保障,确保1975年规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今后能够得到有效遵守。对于以上诉讼请求,国际法院主要围绕下列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