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创智科技关联关系示意图(以2002-2006年间的资金占用情况为基础)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第2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整理。
2.通过与受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获得非均衡收益
非均衡收益是指控制股东通过与受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而获得的与其所支付对价不对等的收益。这种收益显然是非控制股东所无法获得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第200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的信息,2002年9月19日,迪康药业下属子公司四川和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成都医药物流中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供地协议》,地块位于成都市商贸大道和平路一号,净地面积约127亩。2005年4月22日,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在未支付相关土地转让款的情况下就取得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上述地块的一部分(约合65亩)的土地使用权证。迪康药业未真实披露上述土地权属登记的情况,而是在2005年和2006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虚假披露为“相应的土地出让手续尚未办理”。另外,迪康集团在2004年1月5日至2007年4月26日期间,通过其出资设立的国家中药材现代化科技产业园(成都)服务中心与迪康药业进行技术转让、股权受让等关联交易,长期占用迪康药业的巨额资金。
图2 迪康药业关联关系示意图(以2001-2006年间的关联交易为基础)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第200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整理。
3.通过担保等方式对受控制公司资产的间接占用
通过让受控制公司为自己或者其他关系人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是一种较为隐秘的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方式,因而也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都存在着没有准确披露担保背后的关联关系的违规问题。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09(16)号所描述的内容,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到2006年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持续存在着未及时披露信息以及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其涉及的信息内容中很大一部分是与控制股东或者其相关方相关联的担保或者资金借用行为,而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核实,相关的关联关系均未披露或者被表述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图3 四环药业关联关系示意图(以2001-2006年间的担保行为为基础)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第200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整理。
(二)基于分配决议的控制权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