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52个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41个案件,法院调解结案的13个案件,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7个案件,总计113个案件将成为我们最终研究的样本。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在我们看来,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事实要素主要有三:一是公司僵局事实;二是公司现状;三是原告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公司僵局事实是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其与法院裁判结果的相关性不言而喻。所以,本研究将以公司现状和原告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这两个事实要素作为实证分析的变量,检验这两个事实要素对法院判决的影响。另外,《司法解释二》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非常重要的判案依据。我们也将考察《司法解释二》对法院裁判的影响。
(一)公司现状对法院裁判的影响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公司现状”简单地定义为,目标公司是否正常开业。如果一家公司处于正常开业状态,哪怕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或者公司已经出现治理僵局,我们仍然认为这家公司现状正常;反之,如果一家公司已经不再正常开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停摆,甚至因为未依法参加企业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就可以将这家公司称为是现状不正常之公司。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公司现状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具言之,它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所认定的公司现状,而这种公司现状可能不一定就是诉讼前的客观事实,更不一定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表1 公司现状与法院判决结果统计
公司现状
判决结果 |
现状正常 |
现状不正常 |
现状不明 |
样本数 |
比例 |
样本数 |
比例 |
样本数 |
比例 |
支持 |
2 |
9.52% |
42 |
93.33% |
8 |
29.63% |
驳回 |
19 |
90.48% |
3 |
6.67% |
19 |
70.37% |
合计 |
21 |
100% |
45 |
100% |
27 |
100% |
表1揭示了公司现状与法院判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总共93个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样本中,诉讼发生时,公司现状正常的样本有21个,公司现状不正常的有45个,样本裁判文书中对公司现状不明的有27个。在这21个公司现状正常的样本中,有2个样本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却有19个样本中原告的解散请求被法院驳回,原告胜诉样本仅占21个公司现状正常样本数的约9.52%。在公司现状不正常的45个样本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42个,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则只有3个,原告胜诉样本占公司现状不正常样本数的约93.33%。在公司现状不明的27个样本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8个,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19个,原告胜诉样本占公司现状不明样本数的约29.63%。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公司现状与法院裁判结果之间存在非常明确的相关性。具体地说,法院在决定是否支持原告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时,公司现状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当公司现状正常时,法院通常不愿意判决解散公司;相反,当公司现状不正常时,法院则通常愿意以更宽松的态度看待公司的解散。很显然,中国法院已经意识到,判决解散公司会对那些尚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造成不可回复的毁灭性破坏。而现状不正常之公司则基本上已无存续的意义和价值,故判决解散不但不会对公司和股东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反而有助于公司的及时清算并防止股东损失的扩大。此项实证结果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93个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样本中,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样本有52个,而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求的样本却仅有41个:这并不是因为法院对判决解散公司存在偏好,而是因为样本中现状不正常之公司大大多于现状正常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