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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

  

  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社会工作者担任涉嫌犯罪人的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的上海市也有一些法院使用这种模式。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服务于社区矫正或社会服务机构,法院与这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当法院发出调查申请后,社会工作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围绕涉案犯罪人的生活背景展开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向法院提交司法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依据。社会工作者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社工的参与也是完善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对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的认知度普遍较低,这是限制专业社工介入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公诉人、辩护人等都可以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然而最能够帮助法官量刑的社会调查应该来自中立的专业的第四方,因为其既独立于法官,也独立于公诉人和犯罪人,在中立超然的立场上对涉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做出专业评估。通过以上对目前我国司法社会调查主体优势与不足的梳理,我们试图阐明这样两个结论:1.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身份应该是独立的;2.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性是必备的。然而目前在我国大部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过程中,尚未对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相关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优势


  

  首先,社会工作专业的基本价值观所决定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利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众所周知,进入司法社会调查工作,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与涉嫌犯罪人及其家人、朋友建立信任关系,只有信任关系的建立,才能使司法社会调查员走近涉嫌犯罪人的生活,并真正的了解他们。


  

  社会工作是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思想是其主要的价值基础。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15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它强调以人为本,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人的物质和情感需要,如果人的需要被满足,那么人就会获得善良、成熟、正义或生产的状态,通过它们,人和其社会的大部分问题都将被解决,人和社会最终会达到完美的境界。人道主义思想弘扬了科学和理性的光辉,强调了对人的关注和尊重,并承认人与生俱来的在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权利。[3]在人道主义理念引领下,平等、尊重、接纳、自决等社会工作专业操作层面的价值观应运而生。社会福利观念也是社会工作价值的灵魂,社会福利观体现了对人的关怀,提出人是有需要的个体,这种需要首先来源于与物质和身体的需求,其次是来源于发展及社会功能增强方面的需求,社会也应为满足这些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社会福利观念的提出同样在强调对人的尊重及社会对公民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将案主遇到的问题归咎于案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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