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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

  

  二、现阶段我国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组成及其限制性因素


  

  自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对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就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组成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由社会志愿者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即法庭招募具有爱心同时又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士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这种模式不乏成功的个案,比如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少年庭就使用了这种模式,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评价。[1]志愿者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热情、爱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容置疑,同时志愿者中也有一部分人士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这些都是社会志愿者参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优势。但是在充分挖掘志愿者参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志愿者参与这项工作存在的缺陷。社会志愿者大多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难以持续不断地对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投入精力和热情,同时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时间限制非常严格,志愿者能否在法院审限的期间内完成司法社会调查任务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另外,志愿者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素质能否完全满足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是由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司法社会调查。在无法找到可借助的专业力量支持的背景下,有些法庭的法官出于对涉嫌犯罪人的关爱与保护,同时为了实现量刑的科学化,亲自担任审前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对于这种做法,我们在肯定法官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必须承认其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难以保障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中立性。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服务于法官的审判工作,司法社会调查的结论是法官量刑的酌定情节,因此司法社会调查员应该是独立于法官的第三人,从中立的视角提供相关资料,帮助法官做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审判。如果法官亲自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其既是司法社会调查资料的收集者,同时也是司法社会调查资料的使用者,这其中就缺少了一个中立的判断过程,这将难以保障法律适用的客观与准确。二是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发展,我国各级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猛增,法官不堪重负,如果再参与司法社会调查显然也会力不从心。


  

  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法庭审判过后,一部分犯罪人将进入社区接受矫正,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2]从这个角度来讲,司法行政部门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是合理的,在调查阶段,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涉嫌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参与法庭审判过程,还可以使法庭审判与社区矫正实现无缝链接,这两点都可以使接下来的矫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从法理上,从逻辑上都是合理的。然而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才能提高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实效:一是目前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而包括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工作任务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非常繁重,如何协调专门人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要求来看,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尚需提升。目前有些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但是基层的司法助理员出示的司法社会调查报告结论太过简单、直观,往往对法官的量刑基本不具参考价值。这种情况反映的是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司法助理员缺乏专业的训练,业务素质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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