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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

  

  其次,司法社会调查员应接受一系列专业方法的训练。科学知识是基础,然而收集资料与犯罪评估的方法同样需要严格的专业训练。比如,司法社会调查人员首先需要设计司法社会调查问卷,问卷的设计需要严格遵循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接下来,在依据调查问卷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司法社会调查员如何与访谈人建立关系、如何提问、如何回应、如何整理资料、如何进行深入的分析,这些环节的把握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这个专业训练的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集中学习阶段,如学校的专业训练;二是在服务机构的大量实务训练。从职业伦理来讲,只有经过了必要的职业训练的人士才能从事某种工作,司法社会调查关涉到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未来,因此尤其需要强调司法社会调查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如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没有经过以上的理论及实务两个层面的训练,其调查的可信度将会受到很大质疑,同时也难以实现量刑的公正化。


  

  再次,司法社会调查员在开展调查工作过程中应具有广阔的社会视角。人的犯罪行为既与其个体因素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关,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因此对犯罪行为的司法社会调查需要关注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所有社会系统,既包括涉及其生理、心理因素的微观系统,也包括涉及其家庭、学校、朋辈群体、社区在内的中观系统、还包括社会的政治、文化、环境在内的宏观系统。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尤其需要强调“人在环境中”的基本观点,应该运用开阔的社会视角观察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发生的原因。因此,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具有明显的社会性,需要具有宏观的社会视角,需要深人到犯罪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同时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人。


  

  最后,司法社会调查员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应坚持中立性原则。司法社会调查的初衷之一就是保障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者的立场应该是中立的,虽然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初衷是通过合适的判决以预防社会犯罪的发生,但正是出于对犯罪人成长与发展的真诚关注,才需要在司法社会调查中既收集有利于犯罪人判决结果的资料,也要收集不利于犯罪人判决结果的资料,因为往往不利于犯罪人判决结果的部分恰恰就是矫正过程中最需要关注的环节。因此司法社会调查的中立立场并不代表调查者的机械和冷漠,反而代表了其关注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通过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社会性、科学性、专业性、中立性等内在属性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从事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该经历多学科背景的专业训练,非此,难以保障这项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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